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部和農業部共同公布首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見附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檢的,復檢申請人可自行從名錄中選擇食品復檢機構。
附件: 首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pdf
認監委 衛生部 農業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相關鏈接:國家認監委關于第二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3年第12號聯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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