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家認監委制定了《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現予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
二○○七年一月
目 錄
1.目的、范圍與責任
2. 認證機構要求
3. 認證人員要求
4. 認證依據
5. 認證程序
5.1 認證申請
5.2 認證受理
5.3 現場審核
5.4 認證決定
5.5 監督
5.6 復評
5.7 獲證業務范圍的變更
6. 認證證書
6.1 認證證書有效期
6.2 認證證書的管理
7. 認證收費
附件1: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罐頭生產企業要求
附件2: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水產品加工企業要求
附件3: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肉及肉制品生產企業要求
附件4: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果蔬汁生產企業要求
附件5: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速凍果蔬生產企業要求
附件6: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含肉和(或)水產品的速凍方便食品生產企業要求
附件7: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餐飲業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
1.目的、范圍與責任
1.1 為規范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促進食品等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定》(認監委2002年第3號公告)制定本規則。
1.2 本實施規則是認證機構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依據。
1.3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1.4 本規則適用于對直接或間接介入食品鏈中的一個或多個環節的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1.5 本規則中的認證依據不但涵蓋了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而且還對組織的其他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
1.6 認證機構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認證機構要求
2.1 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符合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通用要求》及其應用指南等認可規范的要求。
2.2 鑒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認證機構應在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的12個月內,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針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能力的認可。超期未獲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暫停其從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批準資質,直至獲得認可。
2.3 認證機構在未獲得認可前,只能頒發滿足認可需要數量的不帶認可標志的認證證書。
3.認證人員要求
認證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食品生產、食品安全及認證檢查、檢驗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或工作經歷,并按照《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4年第61號令)有關規定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執業注冊。
4.認證依據
4.1 基本認證依據
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
4.2 專項技術要求
對于罐頭、水產品、肉及肉制品、果蔬汁、速凍果蔬、含肉和(或)水產品的速凍方便食品生產企業及餐飲業,認證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時,在以上基本認證依據要求的基礎上,還應將以下專項技術要求作為對相應食品加工/生產類型企業進行認證的依據(注)。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罐頭生產企業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水產品加工企業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肉及肉制品生產企業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果蔬汁生產企業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速凍果蔬生產企業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含肉和(或)水產品的速凍方便食品生產企業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餐飲業要求
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本規則未提供專項技術要求的,認證機構在對相應生產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時,應當依據以上基本認證依據的要求,制定本機構對該類企業的專項技術要求,并作為本機構對該類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依據之一。該專項技術要求應當按照《認證技術規范管理辦法》備案后方可執行。
注:見附件。
5. 認證程序
5.1 認證申請
5.1.1 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或其組成部分);
(2) 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文件(適用時);
(3) 生產、加工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
(4) 已按以上基本認證依據和相關專項技術要求,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一般情況下體系需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5.1.2 申請人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申請;
(2)有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文件證明文件(適用時);
(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手冊和程序文件;
(4)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加工或服務工藝流程圖;
(5)生產、加工或服務過程中執行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清單;
(6)產品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相關證據和自我聲明;
(7)生產、加工設備清單和檢驗設備清單;
(8)其他需要的文件。
5.2認證受理
5.2.1 認證機構應向申請人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1)認證范圍;
(2)認證工作程序;
(3)認證依據;
(4)證書有效期;
(5)認證收費標準。
5.2.2 文件評審
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依據、程序等要求,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以確保:
(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申請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于申請的認證范圍、申請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5.3 現場審核
5.3.1 審核組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和三年以上的食品安全工作經歷;
(2)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且其專業能力已經認證機構評定;
(3)具備按照認證要求對申請人的生產、加工、服務或供應產品過程進行危害分析和對確定的關鍵控制點、關鍵限值的充分性、適宜性實施科學評價的能力;
(4)身體健康,并有健康證明。
5.3.2 現場審核分兩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審核的目的是調查申請人是否已具備實施認證審核的條件,第一階段的審核工作應在現場進行。審核的內容包括:
a)文件的符合性、適宜性和充分性;
b)適用法律、法規的識別情況及在相關文件中落實法律、法規的情況;
c)申請人所在場所和其生產產品的特殊性,在其內部和食品鏈上進行溝通的符合性和適宜性,申請人對認證標準要求的理解和對影響產品安全關鍵過程的識別、危害識別和評價的充分性,及HACCP計劃制定的可行性,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可接受水平的合理性;
d)與申請人就認證范圍再次確認,了解申請人為接受第二階段審核的準備情況,并商定第二階段的審核安排;
e)申請人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的實施情況。
(2)第二階段審核應在具備實施認證審核的條件下進行,如果第一階段審核提出影響實施第二階段審核的問題,這些問題應在第二階段審核前得到解決。第二階段審核的目的是通過在申請人的現場進行系統、完整地審核,評價申請人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是否滿足所有適用的認證依據的要求,是否推薦認證注冊。應將前提方案、關鍵過程控制要求和產品檢測(見專項技術要求)列為第二階段審核的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實施的有效性,包括HACCP計劃與前提方案的實施、對產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等;
b)與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
c)當法律、法規的要求變更和新的危害產生時能否及時地調整危害分析并有效控制;
d)有關驗證的實施和有關程序的實施;
e)產品實物或服務的安全狀況;
f)實現食品安全方針及目標的能力。
5.3.3 產品安全性驗證
為驗證危害分析的輸入持續更新、危害水平在確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內、HACCP計劃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實施且有效,特別是產品實物的安全狀況等情況,適用時,在現場審核或相關過程中需要采取對申請認證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的方法驗證產品的安全性。認證機構可根據有關指南、標準、規范或相關要求策劃抽樣檢驗活動。
抽樣檢驗可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檢測機構完成;或
(2)由現場審核人員利用申請人的檢驗設施完成;或
(3)由現場審核人員確認由其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方式完成。
當采用利用申請人的檢驗設施完成檢驗時,認證機構應提出對所用檢驗設施的控制要求;當采用確認由其他檢驗機構出具檢驗結果的方式完成檢驗時,認證機構對此應提出以下相應的控制要求:
--檢驗結果時效性的合理界定;
--出具檢驗結果的檢驗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檢驗結果中的檢驗項目不全時的處理方式。
5.3.4 審核時間(審核人日數)
認證機構應根據產品生產加工過程復雜程度、申請人的規模、認證要求和其所承擔的風險等,策劃審核時間,以確保審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5.4 認證決定
5.4.1綜合評價
認證機構應根據審核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對審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特別是對產品的實際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必要時,認證機構應對申請人滿足所有認證依據的情況進行風險評估,以做出對申請人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能否獲得認證的決定。
對于符合認證要求的申請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
對于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申請人,認證機構應以書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過認證的原因。
5.4.2 對認證決定的申訴
申請人如對認證決定結果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一個月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5.5監督
5.5.1監督頻次和覆蓋產品
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體系覆蓋的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特點以及所承擔的風險,合理確定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或頻次。當獲證組織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更,或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認證機構視情況可增加監督的頻次。
監督審核的最長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季節性產品宜在生產季節進行監督。每次監督審核應盡可能覆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范圍內的所有產品。由于產品生產的季節性原因,在每次監督審核時難以覆蓋所有產品的,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的監督審核必須覆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范圍內的所有產品。
5.5.2 監督審核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體系保持和變化情況;
(2)顧客投訴情況;
(3)涉及變更的范圍;
(4)內部審核與管理評審;
(5)對上次審核時提出的不符合所采取糾正措施的審查;
(6)適當時,其它選定的范圍。
5.5.3 適用時,監督審核應對產品的安全性進行驗證。
5.5.4 監督結果評價
對于監督審核合格的獲證組織,認證機構應作出保持其認證資格的決定;否則,應暫停、撤銷或注銷其認證資格。
5.5.5信息通報制度
為確保獲證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有效,認證機構應要求獲證組織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以下信息:
(1)有關產品、工藝、環境、組織機構變化和消費者投訴等情況的信息;
(2)有關周圍發生的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信息;
(3)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4)有關在官方檢查或政府組織的市場抽查中,被發現有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信息;
(5)不合格品撤回及處理的信息;
(6)其他重要信息。
5.5.6信息分析
認證機構應對上述信息進行分析,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包括增加監督審核頻次在內的措施和暫停或撤銷認證資格的措施。
5.6 復評
認證證書有效期前三個月,獲證組織可申請復評。復評認證程序與初次認證程序一致。適宜時,復評可不進行第一階段現場審核。
5.7 獲證業務范圍的變更
(1) 獲證組織擬變更業務范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認證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2) 認證機構根據獲證組織的申請,策劃并實施適宜的審核活動,并按照3.4條的要求做出認證決定。這些審核活動可單獨進行,也可與獲證組織的監督或復評一起進行。
(3) 對于申請擴大獲證業務范圍的,適用時,應在審核中驗證其產品的安全性。
6. 認證證書
6.1 認證證書有效期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認證證書式樣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6.2 認證證書的管理
6.2.1暫停認證證書的使用
獲證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
(1)獲證組織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
(2)監督結果證明獲證組織的體系或體系覆蓋的產品不符合認證依據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
6.2.2 撤銷認證證書
獲證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其認證證書。
(1)監督結果證明獲證組織的體系或體系覆蓋的產品不符合認證依據要求,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
(2)認證證書暫停使用期間,獲證組織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
(3)獲證組織出現嚴重食品安全衛生事故;
(4)獲證組織不接受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的監督。
6.2.3注銷認證證書
獲證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注銷其認證證書。
(1)認證依據變更,獲證組織不能滿足變更后的要求;
(2)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獲證組織未申請復評;
(3)獲證組織申請注銷。
7. 認證收費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應按照《國家計委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于印發<質量體系認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212號)收取認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