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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名品”標準建設工作細則》《“天府名品”認證工作細則》《“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管理工作細則》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第2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天府名品”標準建設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府名品”標準建設工作,推進“天府名品”品牌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開展“天府名品”標準研制、先進性評價、統一登記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四川省標準化研究院(以下簡稱省標準院)承擔“天府名品”標準建設工作。
“天府名品”標準建設遵循“科學、規范、領先、適用”的原則,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確保標準體系和相關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協調性、適用性和延續性。
第二章 標準體系
第四條 “天府名品”標準體系應體現四川現代化產業體系發展創新水平,適應產業高質量發展需求,具有高質量高效益內涵。
第五條 “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由《“天府名品”認證通用規范》等相關省級地方標準,以及通過標準先進性評價的產品(服務)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組成。
第六條 省標準院對納入“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的省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進行統一登記。登記號編制規則為:TFMP- -XXXX-YYYY,其中“TFMP”為“天府名品”標準代號;“ ”為標準類型代號,如“D”為地方標準、“T”為團體標準、“Q”為企業標準;“XXXX”為登記序號,“YYYY”為標準認定年代號。登記號一般放置于標準編號下方。
第三章 標準制定
第七條 省標準院統籌開展“天府名品”標準研究,提出研制建議,建立標準培育庫,編制“天府名品”團體標準年度制修訂名錄,經省市場監管局確認后發布。
第八條 “天府名品”省級地方標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
第九條 相關社會團體根據《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和“天府名品”團體標準年度制修訂名錄,申請承擔“天府名品”團體標準研制工作。鼓勵重大科研項目與“天府名品”團體標準研制工作相結合,促進科技創新成果推廣應用。
第十條 省標準院指導承擔“天府名品”團體標準研制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承研團體)研制相關標準,明確研制內容、關鍵性指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等。
承研團體完成團體標準的起草、發布、自我聲明公開等程序后,向省標準院提出標準先進性評價申請。省標準院根據申請組織開展標準先進性評價。通過先進性評價且經省市場監管局確認的團體標準,省標準院納入“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統一登記。
第十一條 相關社會團體或企業可申請將其現行有效的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采信為“天府名品”標準。省標準院根據申請組織開展標準先進性評價。通過先進性評價且經省市場監管局確認的標準,省標準院與所屬社會團體或企業簽署采信協議,納入“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統一登記。
以采信方式納入“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的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由標準所屬社會團體或企業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或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采信標準修訂、廢止時,標準所屬社會團體或企業應及時報省標準院。
第十二條 標準先進性,是指標準的關鍵性指標對標國際先進、達到國內一流、填補國際國內空白,或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第四章 標準管理
第十三條 “天府名品”標準管理主要包括組織標準制修訂、宣貫、復審、廢止等。
第十四條 “天府名品”標準修訂程序參照制定程序實施。
第十五條 “天府名品”標準復審周期一般為3年。如“天府名品”產品(服務)關鍵性指標等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修訂對應標準。
第十六條 省標準院統籌推進“天府名品”標準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 對實施效果好,先進性突出的“天府名品”標準,推薦申報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推薦參加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等評選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府名品”認證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府名品”認證活動,維護“天府名品”品牌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開展“天府名品”認證及與其相關的評價、宣傳、推廣、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天府名品”認證是以高端區域品牌建設為基礎的自愿性認證,是認證機構根據國際通行的合格評定方式,按照“天府名品”標準及相關規定,對產品(服務)開展的第三方評價。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天府名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由國內外知名認證機構發起組建的“天府名品”國際認證聯盟,按照聯盟章程組織聯盟成員機構開展“天府名品”認證體系建設及認證實施工作。聯盟設立秘書處,負責聯盟日常管理工作。
依法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承認聯盟章程,并符合相應條件的認證機構,自愿提出申請,經“天府名品”國際認證聯盟成員大會批準后成為聯盟成員機構。
聯盟成員機構制定相應產品(服務)的認證實施規則,經聯盟秘書處確認,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備案后實施。
第二章 認證
第六條 經營主體可通過“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臺向聯盟成員機構自愿提出認證委托,聯盟成員機構基于《“天府名品”認證通用規范》及對應標準、認證實施規則,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委托,聯盟成員機構按相關要求對相應產品(服務)進行認證。
第七條 產品(服務)通過認證后,認證機構向經營主體出具“天府名品”認證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獲得“天府名品”認證證書的經營主體,憑證書向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學會申請授權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
第三章 跟蹤管理
第八條 聯盟成員機構對其認證的“天府名品”產品(服務)實施跟蹤評估,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在“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臺公告。
第九條 發生以下情況時,獲證經營主體需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
獲證經營主體管理體系變更的;
獲證經營主體服務場所變更的;
獲證經營主體服務功能、業務范圍變更的;
獲證經營主體組織結構變更的;
獲證經營主體認證證書信息變更的;
認證依據關鍵性指標等變更的。
第十條 聯盟成員機構未按法律法規、聯盟章程等規定開展認證活動的,“天府名品”國際認證聯盟應當依據聯盟章程和成員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府名品”品牌標識管理,依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23〕13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天府名品”品牌標識的申請、授權、使用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設計“天府名品”品牌標識,委托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學會(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學會)負責“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授權、跟蹤問效等具體管理工作,維護品牌形象和權益,提升品牌價值。
第二章 申請及授權
第四條 符合《“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要求的經營主體,可通過“品質認證”或“自我聲明”方式,申請授權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
(一)“品質認證”方式
申請授權時需提交的材料:
1.企業證照及相關生產經營資質證書復印件(蓋章);
2.“天府名品”認證證書;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流程:經營主體可通過“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臺,向省市場監管學會申請授權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
(二)“自我聲明”方式
申請授權時需提交的材料:
1.企業證照及相關生產經營資質證書復印件(蓋章);
2.《“天府名品”標識使用授權申請自我聲明》;
3.自評報告;
4.產品(服務)描述及品質證明材料;
5.達到《“天府名品”認證通用規范》要求的佐證材料;
6.市級及以上質量獎、省級及以上專利獎、全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等獲獎證明;
7.產品(服務)關鍵性指標、質量競爭力等優于同類產品的佐證材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流程:經營主體將相關材料報所在市(州)市場監管局審核確認后,可通過“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臺向省市場監管學會申請授權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
暫不以“自我聲明”方式申請授權的產品: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產品、特殊食品、特種設備、藥品等;納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產品;中國強制性認證(CCC認證)產品;其他不適宜采用“自我聲明”方式申請授權的產品。
第五條 經營主體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學會對經營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以“品質認證”方式申請授權的,根據認證證書注明的范圍進行審查,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以“自我聲明”方式申請授權的,必要時可組建專家組進行審查,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通過審查的,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經省市場監管局確認后發放“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使用證書;未通過審查的,向經營主體說明原因。
第三章 使用及維護
第七條 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授權的經營主體依法依規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持續保持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符合“天府名品”標準要求,自覺接受相關方的跟蹤評估,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擔相應責任。
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的基本信息或質量要素發生變化,應及時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使用證書變更。通過“品質認證”方式獲得授權的,憑變更后的“天府名品”認證證書申請變更。通過“自我聲明”方式獲得授權的,參照申請授權程序申請變更。
證書有效期內,被授權單位每年向省市場監管學會提交“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的,暫停“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授權:
經營主體及其產品(服務)的基本信息或質量要素發生變化,未按要求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使用證書變更的;
“天府名品”標準等評價依據關鍵性指標變化,經營主體未完成相應認證證書和“自我聲明”變更的;
因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需暫停使用的。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的,撤銷“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授權,注銷授權使用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授權被暫停,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授權被暫停,恢復后再次出現需暫停情形的;
同一產品(服務)授權期內2次被發現未達到“天府名品”標準要求的;
作為“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授權依據的獎勵、榮譽、稱號等被取消的;
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授權的;
因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需撤銷使用的。
第十條 被撤銷品牌標識使用授權的經營主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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