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福建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各有關檢驗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檢驗獲證機構檢驗檢測能力是否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確保檢測數據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管理辦法》,我局決定對獲證機構開展相關項目能力驗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對象
(一)已獲得省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項目檢測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參加能力驗證)。
(二)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廈門市、漳州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已獲得省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具有“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光吸收系數”項目檢測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參加能力驗證)。
(三)自愿參加能力驗證的其他檢驗檢測機構。
二、能力驗證項目、承辦單位及工作要求
(一)本年度能力驗證項目和承辦單位:
(二)承辦單位應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我局批準后實施。能力驗證活動結束后,承辦單位應向我局提交能力驗證報告,并向參加驗證的檢驗檢測機構發放能力驗證結果報告。在能力驗證結果對外公布前,承辦單位應對相關情況予以保密。
(三)具體時間要求:
1.5月中旬完成方案制定;
2.5月31日前完成檢驗檢測機構報名;
3.6月30日前完成樣品制備;
4.8月31日前完成樣品發放、檢驗檢測機構數據報告收集、中期報告編制;
5.9月30日前完成數據離群檢驗檢測機構補測及整改結果整理、能力驗證結果報告編制。
三、能力驗證結果處理
(一)能力驗證結果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可視情況簡化其相關項目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內容。
(二)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收到能力驗證結果通知一個月內,自行參加補測并完成整改,以書面形式將補測合格結果及整改報告提交我局審查確認后,方可重新開展相關項目檢測;整改期間或整改后技術能力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項目檢測;檢驗檢測機構如自行暫停結果不合格項目檢測,但在后期資質認定復查或擴項中提出恢復該項目檢測的,需提供該項目參加補測合格證明。
(三)無故不參加能力驗證的檢驗檢測機構,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我局報告,由我局予以糾正并公布機構名單,并在監督抽查中提高對其抽查概率。
(四)能力驗證工作結束后,我局將在門戶網站上通報驗證結果,并推送至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拒絕參加能力驗證、未提交檢測結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檢驗檢測機構,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其他相關事宜
(一)本通知要求的參加對象中,必須參加的檢驗檢測機構初測費用由我局承擔。
(二)在驗證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與我局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處聯系,聯系電話:0591-87581090、0591-87804684。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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