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寶雞、咸陽、榆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韓城市、楊陵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陜西糧農集團,省糧油科學研究院、省糧食質量安全中心、省軍糧供應中心、西安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省糧食行業協會:
為適應“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工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規范和加強“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區域公用品牌授權認證及使用管理,省局組織修訂了《“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管理辦法》,制定了《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品牌認證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9月30日局務會議審定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陜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全省優質糧食工程建設,打造一批具有陜西地域特色、健康營養的“陜西好糧油”產品,提高綠色優質糧油產品供給水平,根據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優質糧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動”方案和《“中國好糧油”產品遴選管理辦法》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好糧油”產品是指符合“陜西好糧油”或“中國好糧油”系列標準,且具有陜西地域特色、品牌影響力大、消費者認同度高的優質糧油產品。
第三條 “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編制申報材料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章 遴選范圍及要求
第五條 “陜西好糧油”遴選產品包括: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掛面、食用玉米、雜糧、雜豆等成品糧油。
第六條 參選產品是以陜西行政區域內種植的優質糧食、油料為主要原料加工生產的糧油產品。
第七條 遴選采取“一品一報”的方式,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陜西好糧油”稱號有效期為3年,期滿經復審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陜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省糧食和儲備局”)作為“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的實施主體,主要負責“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申報材料的接收、組織專家評審、審定“陜西好糧油”產品名單、遴選結果公示、名單發布、擇優推薦參選“中國好糧油”產品。
第九條 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陜西好糧油”產品參選企業申報材料的受理工作;市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陜西好糧油”產品初審、材料匯總上報,以及轄區內“陜西好糧油”產品的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四章 遴選程序
第十條 “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程序為企業申報—縣級受理—市級初審—省級評審、審定、公示及發布。
第十一條 申報與受理。“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由生產企業自愿申報,并承諾使用“陜西好糧油”稱號的產品品質不低于申報書中檢測報告所檢樣品的品質,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陜西好糧油”產品申報按照屬地原則,由企業注冊地的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第十二條 市級初審。各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報送省糧食和儲備局評審。
第十三條 省級審定。省糧食和儲備局組織由糧油儲存加工、質量檢驗、財務管理等方面組成的糧食行業專家組對通過初審的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并組織對申報企業開展實地核查,經專家綜合評審后,提出“陜西好糧油”產品的評審意見,提交局務會研究審定,確定“陜西好糧油”產品公示名單。
第十四條 公示及發布。審定后的“陜西好糧油”產品名單通過省糧食和儲備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 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陜西好糧油”產品,并將名單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五章 參選產品及生產企業的條件
第十五條 參選產品應符合“陜西好糧油”相關標準或“中國好糧油”系列標準要求,須提供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資格的糧油檢驗機構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參選產品品種、產地等信息應清晰準確,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生產基地、訂單合同等相關證明;對于多品種、跨區域原料來源,應當注明其在產品中所占比例,并提供證明。
第十七條 參選產品應為申報企業組織加工生產的自有品牌產品,并已實現量產,具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市場占有率及消費者認同度。
第十八條 申報“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的企業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正式投產2年及以上;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商標2年及以上,注冊商標有效,注冊范圍涵蓋參選產品;
(四)提供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第三方機構認證的質量管理體系證書(小麥粉、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必須提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鼓勵其他加工企業提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五)具有開展內部質量控制必需的檢測儀器設備及技術人員;
(六)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和有關政策,按時報送有關統計數據,并在相關的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七)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年產能(以原糧計)需滿足以下要求并經過市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1.小麥粉生產企業年產能3萬噸及以上;
2.大米生產企業年產能1萬噸及以上;
3.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年產能0.8萬噸及以上;
4.掛面生產企業年產能0.3萬噸及以上;
5.食用玉米、雜糧雜豆生產企業年產能 0.1萬噸及以上。
(八)近2年企業正常經營,財務狀況良好;
(九)近2年內無因產品質量問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稅收違法行為、侵犯知識產權、不良信用記錄和消費投訴等被相關行政部門處罰,無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按照《“陜西好糧油”公共品牌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使用“陜西好糧油”公共品牌標識,獲得品牌培育支持。
第二十條 將“陜西好糧油”產品列入《“陜西好糧油”名錄》,通過糧食行業重大活動、媒體、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十一條 向國家有關部門或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電商平臺優先推薦“陜西好糧油”產品。
第二十二條 在各類糧食交易大會或全國糧油精品展等活動中,組織“陜西好糧油”產品展,進行集中宣傳推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陜西好糧油”產品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對已入選《“陜西好糧油”名錄》的產品必須接受省糧食和儲備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抽查,抽查結果不合格的,將撤銷其稱號,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陜西好糧油”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其稱號,其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申報。
(一)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行政部門處罰的;
(三)因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其他失信行為被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失信人名單或受到處罰的;
(四)生產經營出現問題,不具備“陜西好糧油”產品生產能力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六)有其它影響“陜西好糧油”聲譽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參與“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的評審專家、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取消參與資格,并追究當事人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向外界或參選企業泄露評審工作相關重要信息,而影響公正遴選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收受參選企業財物等違反廉潔規定的;
(四)與參選企業存在利益關系未回避的;
(五)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參加“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的相關企業有弄虛作假、向評審專家或工作人員行賄等干擾評審和遴選工作行為的,取消企業當年參選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的《“陜西好糧油”產品遴選辦法》(陜糧發〔2019〕14號)自行廢止。
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品牌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陜西好糧油1+N”品牌戰略,規范和加強“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權認證及使用管理,提升區域公用品牌價值,維護品牌信譽和形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是“陜西好糧油”區域公用品牌的子品牌,其原料的種植地限定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谷子(粟)的優勢生產區域。
第三條 “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申報授權認證范圍為省內糧油加工企業生產的小米,且其產品須符合國家、省級有關標準要求。
第四條 經認證授權的小米產品可使用“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標識進行營銷宣傳與產品推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陜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建設、宣傳和使用管理等組織實施,指導公用品牌有關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編制,協調有關政府部門提供政策支持,并對該品牌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認證和使用管理,并委托第三方參與、監督被授權企業的有關公用品牌標識使用相關事宜。
第三章 授權程序
第七條 “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授權程序為企業申報—市級初審—省級評審、審定、公示及發布。
第八條 企業申報。自愿參加“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權的企業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市級初審。各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對屬地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報送省糧食和儲備局評審。
第十條 省級審定。省糧食和儲備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符合性進行審查,提出“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權產品的評審意見,提交局務會研究審定,確定“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權產品公示名單。
第十一條 公示及發布。審定后的“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權產品名單通過省糧食和儲備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權產品名單,并將名單通過有關網站、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章 評審內容與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開展“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產品授權認證時,主要評審申報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原料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等環節的質量控制內容。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應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
1.正式投產運行2年以上,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
2.生產加工設備設施齊全,有生產操作流程和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3.獲得自有品牌的商標注冊證書2年及以上;
4.企業財務狀況良好,連續 2年盈利,運營穩定;
5.企業年生產成品小米600噸及以上。
第十四條 原料生產
1.原料種子應通過農業農村部門鑒定,谷(粟)種應是適合當地土壤種植的優良品種,且該品種是在審定推薦的種植區域,種子質量應符合GB/T4404.1《糧食作物種子 第1部分:禾谷類》要求;
2.種植環境(空氣、土壤、灌溉用水)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二級以上要求;
3.企業應建立谷子種植基地或實行訂單生產,并具有栽培技術、水肥管理、病蟲防控等制度和條件。
第十五條 原料收購
1.谷子(粟)應實行優質優價收購;
2.收購谷子(粟)的質量應符合GB/T 8232《粟》中等以上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原料儲存
1.谷子(粟)儲存的庫房應具備清潔、干燥、通風良好、防蟲、防鼠等條件;
2.嚴禁將谷子(粟)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發霉、有異味的物品混存;
3.原料入倉應進行質量及安全指標檢測,并有記錄。
第十七條 生產加工
1.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留完整的關鍵控制點、監視記錄等資料;
2.產品質量應符合T/SAGS 010《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或LS/T 3112《中國好糧油 雜糧》相關要求;
3.企業對產品的出廠檢驗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質量比對活動。
第十八條 產品銷售
1.企業應建立包含產品質量溯源、標簽標識、價格、產品召回等相關制度,并保留實施記錄;
2.產品標簽標識設計內容應符合T/SAGS 010《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附錄C的要求;
3.產品包裝應具備質量溯源信息,信息應符合T/SAGS 010 《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附錄A的要求;
4.產品應有多種形式的銷售渠道,并有詳細資料和記錄。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品牌實行三年一認證,例行年檢的動態管理機制。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的產品符合性逐項評審認證。認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十條 在有效期內,授權產品必須接受省糧食和儲備局委托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檢驗項目按照T/SAGS 010《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有關內容進行。
第二十一條 年檢內容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以及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信譽、產品質量等。在年檢中,企業出現下述情形的,應撤銷授權:
1.無法提供原料產地證明或可以判定原料主要來自陜西省行政區域外的;
2.拒不接受委托檢驗機構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或抽檢不合格的;
3.產品被撤銷“陜西好糧油”稱號的;
4.由于違犯法律法規等其他原因導致年檢不合格的。
第六章 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授權產品企業的權利
1.授權產品按照《“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標識管理辦法》使用“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的名稱和品牌標識,品牌標識包括:品牌LOGO、文字、組合、顏色、位置;
2.授權產品可使用“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品牌標識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3.授權產品優先參加省糧食和儲備局組織的產品推介、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等活動;
4.授權產品優先推薦參加“中國好糧油”遴選;
5.授權產品獲得品牌培育支持。
第二十三條 授權產品企業的義務
1.授權產品企業應維護“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產品特有品質和市場聲譽,保證產品質量持續符合T/SAGS 010《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要求;
2.接受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認證產品質量的抽查;
3.當授權產品的包裝樣式及規格發生變化時,須向省糧食和儲備局申請變更備案;
4.不得將“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名稱、標識等轉讓或租借給其他企業使用;
5.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惡意競爭;
6.不得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利用“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品牌做不良推廣。
第二十四條 授權產品使用“陜西好糧油·延安小米”品牌標識的企業,如違反本辦法,省糧食和儲備局將視具體情況終止企業品牌標識的使用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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