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海峽兩岸企業發展,促進貿易便利,海峽兩岸海關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試點。現就試點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大陸海關接受臺灣海關認證的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為臺灣的“經認證的經營者”企業(以下簡稱“AEO企業”),臺灣海關接受大陸海關認證的高級認證企業為大陸的AEO企業。
二、大陸海關和臺灣海關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的進口貨物如下通關便利措施:減少進口貨物單證審核;適用較低進口貨物查驗率;進口貨物優先辦理通關手續;設立海關AEO聯絡員;非常時期優先處置。
三、試點海關。
大陸參與試點的海關為南京、福州、廈門海關。
臺灣參與試點的海關為高雄、基隆海關。
四、試點企業。
大陸參與試點的企業為高級認證企業,具體范圍為:從大陸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運貨物(不限于從南京、福州、廈門口岸啟運)所涉及的高級認證企業。
臺灣參與試點的企業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具體范圍為:從臺灣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廈門的海運貨物(不限于從高雄、基隆口岸啟運)所涉及的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五、大陸AEO企業向臺灣試點海關出口貨物時,應將其AEO編碼(AEOCN+在大陸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編碼)和企業名稱通報給臺灣進口商。臺灣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向臺灣海關申報時,按照要求錄入大陸AEO企業有關信息。臺灣海關在有關AEO信息對碰一致后,進口通關環節自動適用便利措施。
六、大陸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大陸試點海關申報從臺灣AEO企業進口的貨物時,應在進口報關單“備注欄”處填寫臺灣海關AEO企業編碼。填寫方式為:“AEO”(英文半角大寫)+“<”(英文半角)+“TW”(英文半角大寫)+“9位AEO企業編碼”+“>”(英文半角)。例如,臺灣海關AEO企業編碼為:123456789,則填寫:“AEO< TW 123456789>”。大陸海關在有關AEO信息對碰一致后,進口通關環節自動適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9月2日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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