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菲律賓食品添加劑的監管
在菲律賓,食品添加劑須通過食品藥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PFDA)注冊和認可才可以使用,且應符合PFDA制定的《食品添加劑列表》(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的規定。
若是使用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中未包含的新食品添加劑,則需要取得衛生部的批準。申請人可以根據《食品添加劑監管指南》(A.O. No. 88-A s 1984)中的要求和程序通過PFDA向衛生部遞交與新食品添加劑相關的技術證明和材料,由PFDA進行審核。如果該食品添加劑通過PFDA的審核,PFDA會推薦衛生部批準該添加劑的使用。
02菲律賓食品添加劑的分類
菲律賓在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中將食品添加劑分為3大類,即一般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和營養強化劑。其中一般食品添加劑按照功能分為25類,包括酸性調節劑、防結塊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脹劑、碳化劑、色素、保色劑、乳化劑、乳化鹽、固化劑、增味劑、面粉固化劑、發泡劑、凝膠劑、上光劑、保濕劑、防腐劑、推進劑、膨松劑、螯合劑、穩定劑、甜味劑和稠化劑。
03菲律賓食品添加劑的使用
菲律賓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PFDA發布的《食品添加劑列表》(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
菲律賓食品添加劑使用的一般原則、種類、使用范圍和使用限量等均在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中有所要求,該法規中明確了食品添加劑的質量規格和純度應符合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或其它國際監管機構的要求(JECFA無要求的情況下),還明確了菲律賓對香料的使用管理參考和執行美國食品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協會和/或國際香料工業組織制定的法規。
出口菲律賓企業需要根據產品所使用的添加劑及使用量,所屬食品類別,結合菲律賓食品添加劑的法規要求,判定食品添加劑的合規。例如,國內常見的維生素功能飲料,在菲律賓按照食品分類歸于非碳酸水基調味飲料,在其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則根據Bureau Circular No. 2006-016中的限量規定進行合規判定。
04菲律賓食品添加劑的標識
《菲律賓分銷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規章制度》(Administrative Order No. 2014-0030)中要求除單一成分的食品外,應在標簽上標識完整的配料表。配料表應以適當的引導詞為首,或在其前面加上“配料”一詞。完整的配料表應按成分比例降序在信息版面聲明,需強制標識的內容包括使用的添加劑、香料和防腐劑。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識遵循比例降序的規則。如果一種成分本身是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的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以隨附括號并按比例(m/m)降序排列其內含原始配料;除了在成品中起技術作用的復合配料,如果復合配料占食品的比例低于5%,則不需要標識原始配料。
總 結
以上為菲律賓食品添加劑合規要求。食品出口需要符合目標國家的法律法規,這樣出口企業才能確保產品的出口合規。如果您有出口菲律賓相關合規咨詢服務需求,歡迎和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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