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認證行為,提升監管效能,加強認證機構信用分類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 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認證機構信用分類管理,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歸集認證機構信用信息基礎上,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類標準,利用江蘇省認證監督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認證監管系統”)對認證機構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分,并據此實施分類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江蘇省范圍內開展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信用信息的歸集、認定、評分、分類結果應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認證機構信用分類管理是市場監管部門內部管理措施,信用分類結果作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優化認證監管的依據,不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統一負責全省認證機構信用分類管理工作。負責認證機構信用分類指標體系的建設,認證機構信用監管檔案信息化建設,指導和推進全省認證機構信用分類監管工作。
各設區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信用分類結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認證機構分類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五條 江蘇省認證機構信用分類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動態評價、有效監管的原則。
第六條 省局依托省認證監管系統建立認證機構信用檔案,根據信用信息目錄清單,記錄、歸集認證機構信用信息。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準確、規范、完整地記錄認證機構信用信息。
第七條 認證機構按照本辦法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并對資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認證機構信用信息目錄清單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認證機構注冊資本、成立年限、認證業務種類等信息。
(二)信用承諾信息。鼓勵認證機構在省認證監管系統自主自愿填報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真實性作出公開信用承諾。
(三)監管信息。認證機構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等信息;認證機構或認證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認證機構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信息;認證機構報送工作報告和社會責任報告、經營異常、投訴舉報等信息。
(四)認可信息。認證機構獲得CNAS認可的信息。
(五)其他信息。認證機構獲得行政管理部門涉及認證的表彰或榮譽等信息;承擔或參與政府部門認證項目、入選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良好認證審核案例等信息;參與長三角一體化、“一帶一路”倡議、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等引領行業發展信息;參與非盈利性社會項目、承擔社會責任等信息。
第九條 省局依托省認證監管系統,對數據進行匯聚整合和關聯分析,對認證機構信用狀況進行評分,并根據評分劃定信用類別,實現認證機構信用自動分類和動態調整更新。認證機構信用分類從高到低劃分為A、B、C、D四類,對應的分值為:
A類(優秀):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
B類(良好):信用分值75分—89分;
C類(一般):信用分值60分—74分;
D類(較差):信用分值60 分以下。
第十條 省認證監管系統首次開展信用評分時,認證機構初始信用評分分值為75分。在此基礎上,設置扣分項、加分項兩類指標。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信用評分分為實時評分和年度評分兩種方式。
(一)實時評分,是指省認證監管系統每天對認證機構發生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加減,計算出認證機構實時信用得分。
(二)年度評分,是指省認證監管系統以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評價截止日,對截止日前一年內錄入系統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加減,計算出認證機構年度信用得分。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將認證機構信用分類結果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有機結合,科學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精準化和智能化水平。
對A類認證機構,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B類認證機構,按常規比例頻次開展抽查;對C類認證機構,實行重點關注,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D類認證機構,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大幅提高抽查比例頻次。
第十三條 省局依據實時評分結果開展風險監測,及時發出風險預警。
對C、D類認證機構,由省局或其委托的設區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對認證機構采取提醒、警示、約談、檢查等措施,督促和幫助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在省認證監管系統注冊后,可查詢本機構動態信用評分狀況。根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修復工作。
第十五條 省局積極推動長三角地區認證機構信用分類結果共享共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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