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區“好糧油”行動計劃項目管理,保障項目有序實施,現將《寧夏“好糧油”行動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9年5月28日
寧夏“好糧油”行動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區“好糧油”行動計劃項目管理,保障項目有序實施,根據《財政部國家糧食局關于在流通領域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的通知》(財建〔2017〕290號)、《國家糧食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優質糧食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糧財〔2017〕180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糧食局財政廳關于大力實施優質糧食工程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9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寧夏“好糧油”行動計劃項目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優質糧食工程”建設總體部署,在我區實施的“好糧油”行動計劃示范縣和示范企業項目。
第三條 項目建設的主要目標是: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通過標準規范、品牌培育、宣傳引導、示范引領,打造消費者認可的好糧油,提高全區優質糧油的市場占有率和覆蓋面,滿足消費者對優質糧油產品需求,實現糧食產業興旺、農民增收、企業增效。
第四條 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負責全區“好糧油”行動計劃項目統籌規劃和審批。地級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負責示范縣項目審核和建設過程督查、指導工作。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好糧油”行動計劃項目申報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示范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審核,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項目內容
第五條 項目建設應主要圍繞“五優聯動”開展。
(一)優糧優產。開展優質糧食種植基地建設和訂單生產,培育和優選優質品種;開展優質糧食種植技術推廣,建立產前產后科技服務平臺,指導農戶科學種糧、科學管理、科學儲糧;建立糧食質量全程可追溯體系。
(二)優糧優購。優質優價收購糧食;改造或新建糧食清理和干燥設施,提高收購效率和環保水平。
(三)優糧優儲。改造倉儲設施,提升儲糧技術;按品種及等級分倉儲存糧食;研發及采用保質保鮮、防蟲防霉、低溫干燥、低溫儲藏等新技術。
(四)優糧優加。推進適度加工;制定具有產品特色和區域特點的優質糧油團體標準;研發優質糧油新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和提高質檢水平,提升產品質量。
(五)優糧優銷。開展品牌建設,打造“中國好糧油”和寧夏“好糧油”產品;依托成熟電商平臺,開展線上銷售;利用“放心糧油店”、大型綜合超市等設立“好糧油”專柜和建設直營店,開展線下銷售;建設配送網絡、成品糧“公共庫”,開展儲存和配送服務;多渠道廣泛宣傳“好糧油”產品,提升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三章 申報和遴選
第六條 示范縣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處于優質糧油優勢生產區,具備良好產地環境和發展潛力,被財政部列入產糧大縣名錄;
(二)具備較好的規模化種植發展基礎和糧食產后服務能力;
(三)具有較好的優質糧油加工、銷售和區域公共品牌建設基礎;
(四)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實施方案目標明確,措施可行,具有創新引領作用。
第七條 示范企業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注冊商標和品牌,優質糧油市場開拓能力強,有銷售渠道;
(二)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三)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四)產品質量、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或是具有特色生產和營銷方式;
(五)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及安全生產事故;
(六)企業實施方案總體目標和考核指標清晰,措施具體可行,帶動能力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產業政策和支持方向;
(七)能夠落實企業自籌資金。
第八條 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在自愿申報的基礎上,通過遴選評審方式確定示范縣、自治區示范企業。自治區選擇1-2家示范企業。各示范縣應采用同樣方式選擇確定縣級示范企業。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寧夏“好糧油”行動計劃示范縣、自治區示范企業實施方案,包括:基本情況、總體思路、實施目標、建設內容、實施步驟、項目及資金安排情況(含企業自籌資金)、優質糧油增加量、預期效果、保障措施、組織領導等內容;
(二)證明材料:企業商標、品牌,新產品研發能力和研發新產品數量、品種,2年內產品銷售量,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企業質量檢驗能力和產品質檢報告,上年度企業經營狀況、銀行信用等級。
(三)項目承諾和自籌資金承諾。
第十條 遴選評審
(一)資格審核。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布“好糧油”行動計劃示范縣建設指南,對報名的縣采用逐級申報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核;發布自治區示范企業遴選公告,對報名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核。
(二)遴選評審。組織專家對入圍的縣、企業進行遴選評審,在符合申報要求、支持方向的條件下擇優確定。
(三)項目復核。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專家對示范縣、自治區示范企業修改完善后的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再次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按有關程序和要求向社會公開、公示。
(四)公示。復核通過的示范縣、自治區示范企業在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項目批復。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公示無異議的示范縣和自治區示范企業提請自治區“優質糧食工程”領導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后,批復實施。
第四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縣和自治區示范企業應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項目建設,不得隨意調整建設內容和資金安排,不得降低建設標準、改變項目資金用途。項目實施方案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調整的,應報方案審批部門批準。項目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招標,并履行規劃設計、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和財務決算審計等制度。
第十三條 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示范縣、自治區示范企業應當每雙月25日前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示范縣和自治區示范企業應及時將項目實施方案向社會公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確保補助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財政部門應不定期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對示范縣和自治區示范企業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好糧油”行動計劃項目資金管理按照《寧夏“優質糧食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內容:水利設施項目、土地整理項目、新建糧油加工廠房及生產線、新建食品加工廠房及生產線、新建飼料加工廠房及生產線、新建大豆分離蛋白項目、新建倉儲物流設施、糧庫遷建項目、儲備油罐項目、檢測中心、糧食物流園、糧食產業園、冷庫及冷鏈物流、批發交易中心、酒廠、調味品廠、物流運輸車輛、休閑旅游觀光農業、休閑特色小鎮、博物館、接待中心、專家樓、辦公生活設施、綜合服務區等。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示范縣和自治區示范企業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對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九條 示范縣和自治區示范企業應結合實際,制定“好糧油”行動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報項目審核、審批部門備案。
第五章 驗收和評價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的基本條件為:項目建設任務全部完成,達到了預期目標;資金結算和賬務處理完成,資金使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相關資料齊備。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并達到驗收的基本條件后,示范縣、自治區示范企業向同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財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供驗收基本材料。各市、縣“優質糧食工程”領導小組組成驗收組,對項目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實施內容及投資完成情況等進行驗收。驗收報告經逐級審核后,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備案。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對項目驗收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申請驗收需要提供的資料:
1.總結報告和績效自評報告,包括項目達到的目標及考核指標、計劃及投資完成情況、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經驗等;
2.內容完整的管理資料及證據材料;
3.財務決算報告,第三方審計報告;
4.項目批復及資金下達的有關文件;
5.項目實施單位出具的驗收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二十三條 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應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若仍不合格,取消示范資格,收回財政補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示范縣和自治區示范企業應委托第三方機構按年度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評價項目進展和質量(優質糧油產、購、儲、加、銷和優質品率占比情況)、資金使用及社會和經濟效益等;同時對項目進行總結,重點總結項目任務落實、資金使用、綜合效益等情況。績效評價報告和總結于次年3月份前分別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自治區財政廳備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后項目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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