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證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近期,省市場監管局印發了《福建省市場監管系統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15部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結合地區實際制定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和適用情形”的要求,2020年我局已先后制定發布33部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裁量基準。為進一步促進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繼續針對14部行政執法中市場監管重點、高頻使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第三批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此外,根據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為確保新修法律落實到位,《裁量基準》還對2020年制定的《廣告法》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
《裁量基準》是對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區分從輕、一般、從重情節對行政處罰裁量幅度適用標準具體化,強調行政處罰合法性與合理性并重,防止出現同案不同罰、重過輕罰、輕過重罰等執法不公的現象,切實提升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統一性和權威性,提高全省市場監管系統依法行政水平,從源頭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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