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市局業務受理中心,機場分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
《上海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優化檢驗檢測市場營商環境,完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管理制度,提高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檢驗檢測機構提出資質認定申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資質認定所需的條件和要求以及相關材料,檢驗檢測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由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資質認定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檢驗檢測標準變更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除外。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辦理,并組織對獲證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后續監管。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后續監管,并依據職責對在監管中發現涉嫌存在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違反承諾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的被審批人開展執法檢查及相應處理。
第五條(申請主體條件)
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且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首次申請機構除外)。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的機構還需滿足注冊地和檢驗檢測場所均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或者不愿作出承諾的,市市場監管局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資質認定。
第六條(告知內容)
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事項,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資質認定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違反承諾行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法律后果;
(五)市市場監管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承諾內容)
申請機構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市市場監管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市市場監管局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監管;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市市場監管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違反承諾行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等行為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八條(申請與受理)
檢驗檢測機構可通過登錄“上海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平臺或現場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自收到機構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市市場監管局和申請機構各自留檔保存。
經市市場監管局和申請機構雙方簽章的告知承諾書,應作為資質認定決定和資質認定證書的組成部分,依法公開。
第九條(審核與決定)
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經機構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后,應當當場作出資質認定決定。
第十條(文書和證件的送達)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申請機構頒發相關文書和資質認定證書。
第十一條(后續監管)
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后2個月內,組織相關人員按照“依法、規范、統一、高效”的原則,對被審批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后續監管。對于機構首次申請或者檢驗檢測項目涉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進行后續監管。
第十二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后續監管中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撤銷資質認定決定。
對于被審批人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并予以公布。
對違反承諾的被審批人,市市場監管局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依法給予處理。
被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資質認定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實施后續監管時,對被審批人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撤銷資質認定決定的流程)
作出撤銷資質認定決定前,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向被審批人制發《撤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被審批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被審批人陳述、申辯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記錄。被審批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準備及聽證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被審批人自在被告知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權、申訴權和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市市場監管局經聽證后決定或者直接撤銷資質認定決定的,應當制作《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自作出撤銷資質認定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被審批人。
第十四條(誠信檔案)
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記入其誠信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附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附件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本機構就申請審批的資質認定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監管;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違反承諾行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等行為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機構蓋章) (蓋 章)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市市場監管局的告知內容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6.《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二、申請條件
申請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且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首次申請機構除外)。
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申請機構應當根據申請類型提交相應材料:
(一)首次、延續證書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典型檢測報告;
3.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批文、所屬法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法人授權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場所文件;
5.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6.《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二)檢驗檢測場所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場所變更后的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
3.固定場所文件;
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三)增加檢驗檢測項目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增加檢驗檢測項目領域典型檢測報告;
3.固定場所文件;
4.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四)標準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四、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
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 上海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市市場監管局將在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后2個月內,按照市市場監管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后續監管工作方案及其實施細則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
五、監督和法律責任
對于被審批人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違反承諾等行為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被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誠信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記入其誠信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抄送:機關各處室。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0年7月16日印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