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好質量認證相關工作的通知 (市監認證〔2020〕9號)
時間:2020-02-04
各認證機構,各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實驗室,總局信息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確保疫情防控期間質量認證工作平穩有序順利實施,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化認證流程,控制認證風險
疫情防控期間,認證機構要在確保認證活動合規、有效、可持續的同時,結合自身實際及風險控制能力,對認證實施作出合理優化調整,具體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認證機構應采取合理方式,向認證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提供線上認證申請受理、咨詢釋疑、溝通整改等服務功能。
(二)認證機構可根據疫情發展及認證企業實際情況,選擇適宜方式完成審核/工廠檢查(包括初次認證審核/工廠檢查、監督審核/檢查、再認證審核等)相關程序,待疫情解除后對相關結果予以評價確認或補充進行現場審核/工廠檢查。
(三)因疫情導致需延期實施現場審核/工廠檢查的,認證機構應與企業進行充分溝通,并制定合理方案支持延期現場審核/工廠檢查的實施。
(四)強制性產品認證(以下簡稱CCC認證)指定認證機構應相互承認企業已有CCC認證工廠檢查結果,并可采信其他自愿認證評價信息,以盡可能減少重復評價和現場檢查;對涉及型式試驗的,相關指定實驗室應在物流運輸允許的前提下,合理、優先安排CCC認證檢測工作。
(五)對涉及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資的相關認證業務,應安排專門人員進行跟蹤處理,全面做好技術服務,切實保障疫情防控物資認證質量。
針對以上及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措施,待疫情解除后,各認證機構、各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實驗室應及時采取有效方式,加強質量管理、強化技術服務、控制認證風險,降低疫情對認證結果的影響。
二、考慮疫情實際,合理維持證書
(一)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對有效期滿或需監督審核及再認證維持的認證證書,認證機構可結合自身換發/維持認證證書相關程序要求,順延既有認證證書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
(二)對于受疫情影響停產而不能接受監督審核/工廠檢查的企業所持有的認證證書,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實施暫停等處理的時限,可延遲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
三、加強交流溝通,及時通報信息
(一)各認證機構應強化認證主體責任意識,并對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認證實施所做出的優化調整措施及時向社會公布,切實提供良好認證服務和技術支持。
(二)針對認證實施情況,各認證機構應加強與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的交流溝通,及時將優化調整措施及相關安排通報地方市場監管部門。
(三)認證機構應將所安排的監督審核/工廠檢查及再認證現場審核項目實際發生時間、相關認證證書有效期順延情況上報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相關信息服務平臺,總局信息中心應做好相關技術支持。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