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正式實施中韓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公告〔2014〕20號)
時間:2019-12-19
2013年6月,中韓兩國海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大韓民國關稅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制度與大韓民國進出口安全管理優秀認證企業制度的互認安排》。近日,兩國海關完成了互認正式實施前的試點工作,并決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互認安排。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國海關接受韓國海關認證的進出口安全管理優秀企業(以下簡稱“認證企業”)為韓國的“經認證的經營者”企業(簡稱AEO企業),韓國海關接受我國海關認證的AA類進出口企業為我國的AEO企業。
二、雙方海關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的進口貨物如下通關便利措施:降低進口貨物查驗率;簡化進口貨物單證審核;進口貨物優先通關;設立海關聯絡員,協調解決企業通關中的問題;非常時期的優先處置。
三、我國海關認證的AEO企業直接出口到韓國的貨物,可以享受韓國海關給予的通關便利措施。我國AEO企業向韓國出口貨物時,應將AEO認證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編碼)通報給韓國進口商,由韓國進口商據此向韓國海關獲取與認證編碼相匹配的海外業務伙伴代碼(CN+6位企業名稱+4位編碼+1位驗證碼),并錄入認證企業信息。韓國進口商進口申報時,韓國海關將該認證企業信息和中國海關事先提供的認證企業信息進行對碰,在兩者一致的情況下,進口通關環節自動適用便利措施。
四、韓國海關認證的AEO企業直接出口到我國的貨物,可以享受到我國海關給予的通關便利措施。我國進口商向我國海關申報從韓國AEO企業進口貨物時,應在進口報關單“備注欄”處填入由韓國海關認證的AEO編碼。填寫方式為:“AEO”(英文半角大寫)+“<”(英文半角)+“KR”+“7位認證企業編碼”+“>”(英文半角),例如,韓國海關認證的AEO企業的編碼為KRAEO1234567,則填注:“AEO”。我國海關將該編碼與韓國海關事先提供的認證企業信息進行對碰,在兩者一致的情況下,進口通關環節自動適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