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國-歐盟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公告〔2015〕52號)
時間:2019-12-10
2014年5月,中國與歐盟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中歐聯合海關合作委員會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歐洲共同體關于海關事務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協定〉下建立中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制度和歐洲聯盟海關經認證經營者制度互認安排的決定》(以下簡稱《互認安排決定》);我國海關于2014年10月對外公布了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5號)及配套文件,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歐海關根據2015年6月達成的聯合共識對《互認安排決定》進行了修訂,決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互認安排。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歐盟海關接受中國海關認證的高級認證企業為中國的“經認證的經營者”(簡稱“AEO企業”)。中國海關接受歐盟海關認證的“安全AEO認證企業(AEOS)”和“簡化海關手續及安全AEO認證企業(AEOC/AEOS)”為歐盟的AEO企業。
二、中歐雙方海關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的進出口貨物如下通關便利措施:減少查驗或與監管有關的風險評估等手續;安全貿易伙伴身份的承認;貨物優先通關;貿易連續運行保障機制。
三、我國海關認證的AEO企業直接出口到歐盟的貨物,或者直接進口自歐盟的貨物,可以享受歐盟海關給予的通關便利措施。我國AEO企業向歐盟進出口貨物時,應將AEO認證編碼(CN+在我國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編碼)通報給歐盟進口商。歐盟進口商和出口商申報時,歐盟海關將該中國AEO企業信息和中國海關事先提供的AEO企業信息進行核對,在兩者一致的情況下,通關環節自動適用便利措施。
四、歐盟海關的AEO企業直接出口到我國的貨物,或者直接進口自我國的貨物,可以享受到我國海關給予的通關便利措施。我國進口商或出口商向我國海關申報歐盟海關AEO企業貨物時,應在報關單“備注欄”處填入歐盟海關AEO編碼。填寫方式為:“AEO”(英文半角大寫)+“<”(英文半角)+“歐盟EORI編碼”+“>”(英文半角)。例如,歐盟EORI編碼為FR123456789012345,則填注:“AEO”。我國海關將該編碼與歐盟海關事先提供的AEO企業信息進行核對,在兩者一致的情況下,通關環節自動適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