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認 為規范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同行評審員推薦程序,加強對同行評審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我委制定了《認證認可國際同行評審員推薦與任職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認證認可國際同行評審員推薦與任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同行評審員(以下簡稱同行評審員)的推薦程序,并加強對同行評審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同行評審員是指經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聘任并執行國際上認可機構、認證機構、檢測機構等組織間同行評審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鼓勵我國認證認可領域專家擔任同行評審員。
同行評審員所在單位應當積極鼓勵和支持同行評審員參加國際同行評審工作。
第四條 同行評審員推薦條件:
(一)熱愛認證認可國際同行評審工作,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有較好的組織管理、溝通協調和分析判斷能力;
(二)具備較高的英語水平,具備較強的聽、說、讀、寫能力,能獨立完成評審任務;
(三)根據申請評審的領域參加過認證認可相關國際標準的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明或證書;
(四)熟悉該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的規則與文件,能夠有效開展評審工作;
(五)具備所評審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在該領域從業5年以上。
政府部門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同行評審員。
第五條 國家認監委作為中國代表機構參加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的,由國家認監委向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推薦同行評審員。
其他認可機構、認證機構、檢測機構等組織作為中國代表機構參加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的,由該機構向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推薦同行評審員,并在國際或區域組織接受后15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第六條 申請擔任同行評審員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向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中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中國代表機構)提出推薦同行評審員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薦同行評審員審批表(見附件)
(二)被推薦人員中英文簡歷
(三)被推薦人員學歷和學位證明
(四)被推薦人員參加相關國際標準培訓證明或證書
第七條 中國代表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組織其參加專業和英語能力測試,并根據國內認證認可發展需求并參考國際、區域組織需求,在測試合格的人員中擇優向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推薦同行評審員。
第八條 中國代表機構應規范并加強對同行評審員的管理。
第九條 同行評審員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國際組織委派的同行評審任務。如確實因工作安排無法執行同行評審任務的,應盡快告知中國代表機構。必要時,由中國代表機構與國際組織秘書處溝通,推薦替代人選執行任務。
第十條 同行評審員出國(境)執行國際同行評審任務應當報國家認監委審批或備案。
執行國家認監委作為中國代表機構的同行評審任務的,由派員單位報國家認監委審批。
執行其他機構作為中國代表機構的同行評審任務的,由派員單位報請其外事審批單位批準后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第十一條 同行評審員應當維護評審活動的客觀和公正,嚴格按照國際標準、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規則執行同行評審任務,不得因評審活動損害被評審方的利益。
第十二條 同行評審員對被評審機構的商業秘密及技術秘密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同行評審員應當參加國際組織舉辦的評審員培訓班,以獲取評審工作所需的相關信息并維持評審員資格。
第十四條 同行評審員應當注意總結同行評審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可借鑒的經驗,供國內技術機構參考。
第十五條 同行評審員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評審員工作的,應當及時告知中國代表機構,由中國代表機構通告該認證認可國際或區域組織秘書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