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監委關于發布《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中檢測認證相關修訂條款實施指南的公告 (公告〔2019〕4號)
時間:2019-02-27
2018年12月,內地與澳門就《〈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CEPA服務貿易協議》)通過換文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涉及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領域對澳門開放事宜。
為推進《CEPA服務貿易協議》中檢測認證相關修訂條款的落實,認監委制定了《實施指南》,現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認監委
2019年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中檢測認證相關修訂條款的實施指南
2018年12月,內地與澳門就《CEPA服務貿易協議》通過換文進行了修訂。其中,將《CEPA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表2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1.商務服務F.其他商務服務 e.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的“在強制性產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內地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在澳設計定型且在廣東省加工或生產的音視頻設備類產品的CCC檢測任務”,修改為:“在強制性產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內地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在內地加工或生產的CCC目錄內所有產品的檢測任務。”經修改的條款于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現就該條款發布如下實施指南。(《CEPA服務貿易協議》中有關認證認可的其他條款的實施指南維持不變)
一、實施范圍
1. 產品范圍
CCC目錄內所有產品。
2. 產品產地
在內地加工或生產的產品。
二、檢測機構資質和監管要求
澳門境內的檢測機構,如從事CCC產品檢測業務,應獲得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具備CCC產品檢測能力。
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應參照《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65號)第十一條、相關CCC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及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認可準則在相關領域的應用說明,對澳門檢測機構是否具備相關CCC產品檢測能力進行確認,并對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發出確認文件。對于已確認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每年進行一次監督評審,確認其持續符合條件。
對于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通過監督評審發現不能持續符合條件的澳門檢測機構,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及時向認監委通報。
三、實施程序
1. 具備相關資質并有意承擔CCC產品檢測業務的澳門檢測機構可與內地CCC產品指定認證機構就相關檢測業務進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內地指定認證機構聯系方式及其業務資質范圍,可通過認監委網站(www.cnca.gov.cn)查詢。
2. 按照認證實施規則要求,檢測機構與內地指定認證機構達成合作意向,通過建立委托關系在約定的范圍內承擔認證檢測業務。指定認證機構將委托合作協議報認監委審批,協議經認監委審批后方可簽署生效(注:審批內容不涉及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CC指定認證機構將簽署的合作協議報認監委備案。認監委在官方網站上公布與CCC產品指定認證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澳門檢測機構名錄,并告知有關內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 對于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向認監委通報的不能持續符合條件的澳門檢測機構,認監委告知有關CCC指定認證機構,CCC指定認證機構對與該檢測機構的合作作出調整,并向認監委報告調整結果。認監委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調整名錄,并告知有關內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4. 內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澳門檢測機構在承擔CCC認證檢測業務中違反相關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實施規則的,應當將相關情況上報認監委,由認監委將相關情況通報澳門特區政府主管部門。澳門特區政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后將情況反饋至認監委,由認監委決定是否調整機構名錄。
四、內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依據本指南開展的活動的監督管理
內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CEPA服務貿易協議》、2018年12月的換文和本指南,對相關認證、檢測機構在內地開展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相關單位聯系方式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認證監督管理司
聯 系 人:楊 陽
電子郵件:yangy@cnca.gov.cn
電話:(86)10 82260836 傳真:(86)10 82260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