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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普通食品中“有機配料”標識的合規性分析

時間:2016-11-10

企業經常會對普通食品中添加的有機配料能否進行強調感到困惑,這主要是因為在新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總局令第155號公布之前,相關標準法規是允許對含有機配料的加工產品進行標識的。企業的目的僅僅為了是強調此配料為有機配料,也是對產品的真實性反映,并不會讓消費者誤解此終產品為“有機產品”。只要清楚的標示此有機配料的添加量或含量,就符合GB 7718標準對強調有特性的配料的標示要求。

但新的《辦法》對“有機配料”等字樣標識的要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那么究竟能否繼續進行相關標識?為此,食品伙伴網與行業內的朋友進行了深入地探討與分析,并與廣大網友一起分享,同時盛邀行業內的專家與朋友一起探討。

一、2014年4月1日前可以標識有機配料

1.1  GB/T 19630.3-2005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

2005年1月19日開始實施GB/T 19630.3-2005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標準中4.2條款明確“有機”字樣:“有機”術語和其他間接暗示為有機產品的字樣、圖案、符號,以及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中只應用于按照GB/T 19630.1、GB/T 19630.2、GB/T 19630.4的要求生產和加工并獲得認證的有機產品的標識,除非“有機”表述的意思與本標準完全無關。

有機配料標識相關條款:

5.4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配料生產”,并應注明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的比例。

5.6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將某種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標識為“有機”,并應注明有機配料的比例。

1.2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總局令第67號

2005年4月1日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對有機配料的要求基本與GB/T 19630.3-2005一致。

1.3  GB/T 19630.3-2011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

2011年12月5日開始實施修訂后的GB/T 19630.3-2011,標準對有機的標識開始變得嚴格,強調不得使用間接暗示為有機產品的字樣、圖案、符號等,此時對有機配料標識的相關要求仍和GB/T 19630.3-2005一致。

筆者分析:結合《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與GB/T 19630.3,這一期間,若非有機認證的產品中含有機配料,是可以對有機配料進行標識的,但需要嚴格按照《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GB/T 19630.3要求進行標識,即有機配料含量≥95%的加工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但不能標注“有機產品”;有機配料含量在70%~95%,可在標簽上標識“有機配料生產”,同時注明其比例;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只能在配料表中對有機配料標識“有機”,同時注明其比例。

有機 

二、2014年4月1日后不得標識有機配料

2.1  國認注〔2014〕21 號國家認監委《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工作指南》(試行)

2014年3月1日發布實施國認注〔2014〕21 號國家認監委《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工作指南》(試行),文中明確:對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但產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中帶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的,如能提供其注冊商標、生產企業注冊、核準權威證明文件的,其企業名稱、商標圖案可繼續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在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說明、宣傳資料中使用“有機”、“ORGANIC”等字樣和圖案。

筆者分析:“有機”除非與有機產品標準GB/T 19630完全無關,否則就連商標或企業名稱中使用到“有機”的話,也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明才是允許的。

2.2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5號)

2014年4月1日實施新的《辦法》,辦法對有機的標識更加嚴格,其中,第六十一條明確了有機配料定義:本辦法所稱有機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機產品時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添加劑。

并增加了以下條例:

第十五條 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2.3  GB/T 19630.3-2011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在新的《辦法》發布后,GB/T 19630.3-2011隨之作出修改,2014年4月1日,質檢總局發布并實施GBT 19630.3-2011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修改單中,刪除了5.4、5.6,即對有機配料標識的相關要求,并且5.2修改為:5.2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有機配料含量高于或者等于95%但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2.4  質檢總局關于《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實施相關問題的公告

隨后,4月2日,質檢總局發布關于《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實施相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6號),公告明確: 三、加工產品中含有的配料在2014年4月1日前已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加工產品可按照原《辦法》(質檢總局令第6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標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后生產的產品,不得標注“有機配料生產”字樣,不得在產品成分表中標明某種配料為“有機”字樣。

筆者分析:2014年4月1日前已獲得有機產品認證且認證書有效的有機配料用于加工產品時,可仍按照舊《辦法》中的要求標識有機配料,即可在產品上標注“有機配料生產”或配料為“有機”字樣,但2016年7月21日后,不得對未獲得有機認證的產品進行機配料的相關標識。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只有有機配料含量不低于95%的產品,才能進行有機認證申請,通過有機認證后,才可以標識“有機”、“有機產品”等字樣。而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產品則不能進行有機認證,因而也不是有機產品,故不能標注“有機配料”等字樣進行強調。因此,未經過有機認證的產品一概不允許使用“有機”等字樣。

對于取消含有機配料加工產品(未通過有機認證)標識,國家認監委給出了相關說明解釋,即國家認監委關于《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解讀(質量報):“取消含有機配料加工產品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標識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有機產品市場秩序,防止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而僅含部分有機配料的加工產品,在其產品上標注“有機配料生產”、“有機”等文字冒充有機產品且誤導公眾以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行為,新《辦法》取消了總局67號令中關于含有機配料加工產品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可在其產品標注“有機配料生產”或配料為“有機”字樣的規定,有利于消費者統一識別和正確理解有機產品概念。”

       結論:至此,已經明確只有通過有機認證的產品,才可以標示‘有機’等字樣,同時還需要標示有機認證標志和有機碼。而未通過有機認證的普通食品,不管其“有機配料”添加量是多少,都不能對其中的“有機配料”進行標識,標簽中也不能出現任何‘有機’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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