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關于更新《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依據》的公告( 2018年第17號)
時間:2018-05-18
為持續改進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制度,保持和提升HACCP認證工作的國際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制定了《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補充要求 1.0》,增加為HACCP認證依據,現將更新后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依據》予以發布。
本公告相關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于新申請認證的企業,認證機構應按照新要求實施審核;對于已獲得認證的企業,認證機構應及時告知有關信息,結合監督審核或到期換證實施補充審核,不增加企業負擔。
特此公告。
國家認監委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
認證依據
GB/T 27341《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 食品生產企業通用要求》
GB 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補充要求 1.0》
注:1.《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補充要求 1.0》具體內容見后。
2.認證機構應在上述認證依據基礎上,按照適用的我國和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要求制定專項審核指導書。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
認證補充要求 1.0
1.致敏物質的管理
1.1企業應建立并實施針對所有食品加工過程及設施的致敏物質管理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致敏物質交叉污染。
1.2企業應對原輔料、中間品、成品、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接觸材料及任何新產品開發引入的新成分進行致敏物質評估,以確定致敏物質存在的可能性,并形成文件化信息。
1.3企業應識別致敏物質的污染途徑,并對整個加工流程可能的致敏物質污染進行風險評估,避免致敏物質交叉污染的發生。
1.4企業應制定減少或消除致敏物質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并對控制措施進行確認和驗證。
1.5對于產品設計所包含的致敏物質成分,或在生產中由于交叉接觸所引入產品的致敏物質成分,應按照工廠所在國和目的國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標識。
2.食品欺詐的預防
2.1企業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食品欺詐脆弱性評估程序,包括:
a)識別潛在的脆弱環節;
b)制定預防食品欺詐的措施;
c)根據脆弱性,對措施的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2.2企業應收集有關供應鏈食品欺詐的以往和現行威脅信息,對食品鏈所有的原輔料進行脆弱性評估,以評估食品欺詐的潛在風險。
2.3企業應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制定文件化的食品欺詐預防計劃,針對識別的食品欺詐脆弱環節制定并實施具體的措施,以減少或消除識別的脆弱環節。
2.4企業的食品欺詐預防計劃應覆蓋相關的食品類別,并被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所支持。
2.5企業應對預防措施進行確認和驗證,并持續地對食品欺詐預防計劃進行評審,至少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