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獲得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保證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公正、科學、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獲證檢測機構是指獲得計量認證或者獲得計量認證及審查認可資格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及其他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獲證檢測機構,下同)。
第三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的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獲證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獲證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采取定期監督評審、比對試驗、能力驗證和不定期檢查等方式。
第五條 對獲得國家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由國家認監委下達監督評審計劃,省局在必要時配合監督評審。對獲得福建省計量認證或者計量認證與審查認可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由省局實施監督評審。
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和省局按照監督評審工作計劃組織評審組對獲證檢測機構是否保持獲證時的能力和水平進行符合性評審。檢測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證書在5年有效期內必須進行2次監督評審,分別安排在發證后的18個月和36個月進行。
第七條 評審組應當由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評審員組成,評審組人數控制在4人以內,必要時可另外聘請技術專家。
第八條 監督評審依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細則》的有關條款進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上次評審中提出的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驗證;
(二)通過審查實驗室質量活動記錄(如內部審核記錄、管理評審記錄等),對檢測機構質量體系是否有效運行進行評價;
(三)對上次評審后,發生檢驗標準變更的檢測項目的能力和條件進行確認。對變更標準后不具備能力和條件的項目應當取消或者增加限制條件;
(四)重點選擇能夠覆蓋被認證的檢測技術能力的、標準變更的或者在部分領域內有代表性的項目進行現場考核。現場考核試驗項目一般占正式評審或者復評項目的50%;
(五)檢測機構參加實驗室之間比對或者能力驗證活動的情況。
(六)五年有效期內實施兩次監督評審的要素必須全部覆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準則》中的所有條款。
(七)對評審中發現的不具備能力和條件的項目應當提出取消或增加限制條件的建議。
評審結束,應填寫評審報告。監督評審報告按照《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報告》格式,針對所評審的項目進行填寫。在“評審組意見”欄應對監督評審的要素進行簡單綜述。
第九條 對監督評審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評審組,由評審組審查確認后上報省局。
第十條 監督評審中發現有嚴重問題,評審組應當報經省局核實后,由省局暫停該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停止其使用其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標志。暫停期一般為6個月,到期不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的,由省局注銷其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合格證書,并予以公告。嚴重問題包括:
(一)組織機構基本癱瘓,無法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正常運轉。
(二)出具虛假報告。
(三)人員條件嚴重不足,無法滿足相關的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
(四)連續兩次發現檢測所用的儀器設備未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準則》要求進行校準和/或檢定。
(五)超認證認可范圍出具含CMA/CAL標識的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獲證檢測機構行為不公正,造成用戶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省局注銷其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合格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省局將不定期組織獲證檢測機構開展能力驗證活動,以驗證獲證檢測機構進行某些特定檢測的能力。獲證檢測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參加。獲證檢測機構之間有條件的,應當積極開展比對實驗。
第十三條 獲證檢測機構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頒證機關提出復查申請。檢測機構在證書失效期間不具有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資格,不得向社會出具帶有CMA/CAL標志的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省局將對獲證檢測機構的環境條件、人員、儀器設備發生較大變化以及發生檢測質量事故、用戶投訴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應在評審組抵達前兩天內通知被評審方。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010-88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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