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采用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通知(國認實〔2018〕28號)
時間:2018-05-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各國家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行業評審組,各有關檢驗檢測機:
2017年10月16日,國家認監委印發了《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2017年第四批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通知》(國認科〔2017〕124號),發布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項涉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和管理的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吸收了國際標準最新內容,融合了國內相關管理部門的特殊要求,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評審和管理活動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充分體現了國務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為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經研究,現就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使用明確如下:
一、使用下列認證認可行業標準作為相關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依據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繼續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評審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適用所有檢驗檢測領域。
(二)特定領域評審要求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機動車檢驗機構要求》(RB/T 218-2017),適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綜合性能檢驗機構等。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司法鑒定機構要求》(RB/T 219-2017),適用司法鑒定機構。
二、使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評審員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為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依據
三、使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食品復檢機構要求》(RB/T 216-2017)作為食品復檢機構名錄公布的條件要求
四、過渡期安排
前述五項認證認可行業標準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和管理中開始試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實施。
五、文件替代要求
2016年5月31日國家認監委印發的《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要求》(國認實〔2016〕33號),2015年7月29日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司法鑒定機構要求》,于2019年1月1日過渡期結束后失效,由前述認證認可行業標準替代。
特此通知。
要求(RB/T 214-2017)
求(RB/T 218-2017)
(RB/T 219-2017)
(RB/T213-2017)
(RB/T 216-2017)
國家認監委
2018年5年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