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行業評審組,各有關檢驗檢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實加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國家認監委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開展了一系列簡政放權、釋放紅利的改革舉措,促進了我國檢驗檢測服務業的快速健康發展。2018年1月17日,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實施統一的資質認定管理、簡化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要求,指明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改革發展的新方向。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落實《意見》提出的工作任務,促進形成統一的資質認定工作新格局,經研究,現就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統一實施有關工作要求明確如下,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一、推進統一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建立
(一)完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協調機制
資質認定部門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及行政許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統一性、開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則,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研究制定并發布相關檢驗檢測領域資質認定評審要求,建立跨行業部門的聯合評審機制,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全社會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國家統一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制度。
(二)允許特殊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納入資質認定
1.法律、法規(如《特種設備安全法》、《消防法》、《種子法》等)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資格有相應規定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從其規定。
2.法律、法規、規章中未明確規定需要取得資質認定的領域,相關檢驗檢測機構不強制作為資質認定對象。對于行業主管部門有相應管理需求的,鼓勵資質認定部門積極試點開展上述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逐步將其納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體系。試點實施資質認定的領域,資質認定部門事中事后的監管只針對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三)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1.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的能力范圍應包括方法標準、產品標準兩部分。產品標準中引用的方法標準也應單獨取得資質認定。
2.具有自主創新技術、具備競爭優勢的團體標準可申請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團體標準時需提供方法驗證報告及標準發布團體出具的有關標準技術優勢及領先性、創新性的相關說明。
3.除國家認監委已發文修訂或者以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形式發布的資質認定評審要求之外,《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的通知》(國認實〔2015〕50號)印發的相關附件繼續執行。
二、推動資質認定制度改革,為檢驗檢測機構減負
(一)積極推動“五減”
1.資質認定部門應根據《意見》推動“五減”(減程序、減環節、減時間、減收費、減申請材料)的要求,結合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分類監管和機構自我聲明等情況,簡化許可程序。對于符合相關規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逐步采取文件審查、采信機構自我聲明等方式,快捷做出是否準予延續、變更資質的決定。
2.資質認定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標準化的要求,對審批事項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環節的辦理流程進行梳理和規范,合理配置審批權限,優化內部審批流程。
3.資質認定部門應加強資質認定工作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互聯網手段,實現申請、審批、發證全流程網上辦理,提高審批效率。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擴項和復查評審時,如法律地位、管理體制未發生重大變化,可無需提交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原有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等材料。
4.資質認定部門應嚴格落實《關于取消和暫停征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2號)要求,不得收取計量認證許可費用,同時積極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
5.原已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F)的檢驗檢測機構,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到期后,不再延續。資質認定部門可視機構具體情況,采用書面或者現場審查的方式,將原有食品檢驗檢測能力納入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范圍。
6.檢驗檢測機構的公章是其依法從事相關活動的證明,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上加蓋公章的,視同其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
(二)鼓勵檢驗檢測機構跨地域發展
檢驗檢測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跨省設立異地檢驗檢測場所的,應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并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及證后監管。
三、加強檢驗檢測機構事中事后監管
(一)嚴格查處虛假檢驗檢測行為
1.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2.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檢驗檢測機構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二)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投訴舉報案件辦理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有關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投訴舉報案件,并予以查處。投訴舉報內容屬于檢驗檢測結果爭議、標準使用爭議,并無明確違反資質認定相關要求情況的,可將相關檢驗檢測機構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三)規范檢驗檢測報告和證書
未加蓋資質認定標志(CMA)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檢驗檢測機構接受相關業務委托,涉及未取得資質認定的項目,又需要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時,相關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得加蓋資質認定(CMA)標志,并應在報告顯著位置注明“相關項目未取得資質認定,僅作為科研、教學或內部質量控制之用”或類似表述。
(四)嚴格食品檢驗機構監管
食品檢驗機構(或者具備食品檢驗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涉及食品檢驗相關問題時)應同時符合《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5號,以下簡稱165號令)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以下簡稱163號令)的相關要求。食品檢驗機構存在相關違規情況的,根據163號令或165號令的規定從重進行處理。
國家認監委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