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藥品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管理辦法(試行)》,并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 9 月15 日起施行。本辦法頒布實施之前已頒發且在有效期內的紙質證書,仍可有效使用,不按照本辦法進行電子證書轉換,不在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電子證書公示平臺上公示。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
湖北省食品藥品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食品藥品)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是指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權范圍內,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電子證件(批件)。
第三條 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是行政許可證書的有效表現形式之一,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依法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第二章 頒 發
第四條 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由省、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核發和管理,并在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網站行政許可電子證書公示平臺上實時向社會公開(涉及特殊藥品的除外),供企業下載、打印和公眾查詢。
第五條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含醫療機構,下同)頒發的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應當在省局網站行政許可電子證書公示平臺實時向企業和社會公示行政許可電子證書,從公示之日起,即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第六條 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發生變更、注銷、吊銷、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廢止等行為的,簽發機關應當在省局行政許可電子證書公示平臺上實時更新證書信息。
第三章 使 用
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省、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行政許可電子證書互通互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買賣、出租、出借。
第八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網絡信息服務、政府招投標管理以及電子商務交易等活動,需要提供行政許可資質證明的,鼓勵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使用行政許可電子證書。
第九條 已獲得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到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許可范圍內的業務,不需要提供紙質證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供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查詢服務。
第十條 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再要求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總局)統一印制的紙質證書。獲證企業自行下載、打印的證書懸掛或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均視作有效證件。監管部門和公眾可以自行通過省局網站行政許可電子證書公示平臺查詢證書真偽和行政許可信息。
第十一條 已獲得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在外省開展業務活動,確需提供國家總局統一印制的紙質證書時,可以就近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原核發機關申領、打印國家總局印制的紙質證書或出具相關證明。國家總局統一印制的紙質證書只能打印一次。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應當與國家總局統一制定的許可證書式樣保持一致。國家總局對許可證書內容和樣式作出調整的,電子證書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企業使用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發證機關,申請暫停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服務,并按有關程序申請更換密碼、密鑰或進行證書換發、補發:
(一)證書下載、打印密碼泄漏;
(二)介質丟失或損壞;
(三)證書發現被冒領、篡改或使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收回、繳銷、到期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原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手續依法注銷其行政許可電子證書。
第四章 責 任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相關行政許可電子證書。因偽造、變造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在行政許可電子證書辦理過程中,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