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赤峰市農畜產品“三品一標”認證(登記)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農畜產品“三品一標”認證(登記)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綠色農畜產品生產加工輸出基地建設,推進農牧業品牌建設,提高“三品一標”農畜產品標志使用率和市場占有率,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品一標”為農業部認證機構開展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產品。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農畜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農牧民合作社、家庭農牧場等組織,其產品通過“三品一標”認證(登記)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為新認證獎勵和保持認證獎勵。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通過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單項產品獎勵資金1萬元;
(二)通過綠色食品認證,單項產品獎勵資金4萬元;
(三)通過有機食品認證,獎勵認證主體資金5萬元;
(四)通過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單項產品獎勵資金6萬元。
同一企業獲得以上多項獎勵,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萬元。
第六條 獎勵條件
(一)生產規模:糧油產品不少于200噸,蔬菜產品不少于100噸,畜禽產品不少于50噸,特色產品不少于10噸;
(二)執行“三品一標”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
(三)設立內部檢測機構或委托檢測機構開展產品質量檢測并設置內部檢查員;
(四)按照相關規定,規范使用認證標志;
(五)接受行業部門的技術指導、監督抽檢;
(六)參加行業部門的技術培訓、產品推介、品牌宣傳等活動。
符合以上獎勵條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獲得認證(登記)和保持認證的“三品一標”農畜產品(以獲證時間為準),按獎勵標準給予認證主體獎勵。
第七條 獎勵資金由市、旗縣區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級負擔,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直單位認證(登記)的,獎勵資金由市本級財政全額解決。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由農畜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農牧民合作社、家庭農牧場等自愿申報;申請單位須填寫《赤峰市“三品一標”認證(登記)獎勵資金申請表》,連同當年獲得認證(登記)或保持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于當年11月15日之前,向所屬旗縣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直單位認證(登記)的,向市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旗縣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主體進行現場檢查并提出審核意見,經本部門與本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后,于12月10日前由旗縣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報送市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
市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受理市直單位的,應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提交市財政部門備案。由市、旗縣區兩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第九條 市、旗縣區兩級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三品一標”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條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報資格,并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整改;逾期不改或問題嚴重的,向發證機構建議撤銷認證資格。
(一)認證產品在各級專項檢查、例行監測、抽檢中不合格;
(二)質量管理松散,產地范圍不明確,不能按照認證要求嚴格執行生產技術規程,產品存在風險隱患;
(三)違反“三品一標”標志管理辦法、轉讓買賣證書、標志使用不規范;
(四)虛報生產規模,弄虛作假套取獎勵資金;
(五)不配合行業部門例行監測、監督抽檢等監督管理;
(六)出現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七)存在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市、旗縣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批程序,確保獎勵公開、公正、公平,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或改變獎勵資金用途。市、旗縣區財政部門要確保獎勵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農牧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赤峰市“三品一標”認證(登記)獎勵資金申請表【官網附件無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