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8月20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告,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辦法》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工作,規范資質認定評審員行為,根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是指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評審員證書,并受其指派對實驗室進行資質認定評審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的申請、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認監委主管全國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的考核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未取得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
第六條 申請評審員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含同等學歷)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者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在實驗室從事產品檢測、校準、檢查或者管理工作兩年以上;
(三)掌握實驗室資質認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內容以及相應的評審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與資質認定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判斷能力,能夠協助或者獨立開展現場評審活動;
(五)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承擔國家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
承擔省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的申請人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作情況報告(包括工作經歷和評審經歷);
(三)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學歷證明以及其他資格證書等)。
第八條 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專業知識和能力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向其頒發評審員證書。
國家認監委制訂統一的考核題庫,印制統一的評審員證書。
第九條 評審員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評審員進行評審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
第十一條 評審員嚴格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程序或者時限實施評審活動;
(二)對同一實驗室既實施咨詢又實施評審;
(三)與所評審實驗室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五)收受和謀取當事人的錢財等其他形式的不當利益;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評審結論。
第十二條 評審員通過參加國家認監委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定期業務培訓,以提高其評審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水平。
第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評審員的評審活動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查閱評審檔案記錄和詢問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評審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中(一)、(二)、(三)規定的,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暫停其承擔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并予公布。
評審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中(四)、(五)、(六)規定的,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停止其承擔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工作,并予公布。
第十五條 對特殊領域的實驗室進行資質認定評審時,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安排具有特殊領域執業資格的人員參加評審。
特殊領域的實驗室由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確定。
第十六條 檢查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取得實驗室認可評審員資格證書的,申請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時,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對相同考核項目予以簡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認監委2002年9月發布的《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評審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