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深化認證機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5年第11號公告)
時間:2015-06-02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決策部署,國家認監委決定進一步深化認證機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照《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質檢總局令第164號,以下簡稱164號令),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取消以下審批、備案及限制事項
取消認證機構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審批;取消認證機構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審批;取消認證機構辦事機構在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的備案;取消境外認證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的備案;取消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認證機構的中國合營、合作者的特別管理措施;取消認證機構從業一年以上才可擴大業務范圍的限制;取消認證機構從業兩年以上才可設立子公司的限制。
二、 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
將設立認證機構行政審批時限由90日縮短至45日;將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由4年延長至6年。
三、 認證機構審批與認證人員注冊分離
取消設立認證機構審批條件中專職認證人員需要先取得注冊資格的要求。
四、其他事項
1.根據以上改革事項,國家認監委簡化了“認證機構行政審批材料要求”,完善了“認證機構行政審批服務指南”,具體內容將于2015年8月1日前在國家認監委網站的行政許可相關欄目公布。
2.根據164號令相關規定,國家認監委將建立認證機構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認證機構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信息報送系統,于2015年8月1日啟用。
3.以上第一、二、三項改革舉措從2015年8月1日起實行。
4.從2015年8月1日起,停止執行《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自愿性認證業務分類目錄及主要審批條件的公告》(2014年第38號)中與審批相關的專職認證人員注冊要求。
國家認監委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