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依據民政部核準的業務范圍,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中國森林食品認證工作。通過科學認證,創建森林食品優勢品牌,推動具有天然優勢的森林食品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森林生態環境優勢,提高我國森林食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食品是以森林環境下野生或人工培育(含養殖)的動物、植物、微生物為原料,不經加工,或經過加工的各類食品。森林能夠釋放有益于生物生長的各種物質,吸收過濾有害物質。森林食品具有原生態、無污染、健康、安全等特性。
森林食品包括:森林蔬菜類、森林水果類、森林干果類、森林肉食類、森林糧食類、森林油料類、森林飲料類、森林藥材類、森林蜂品類、森林香料類、森林茶葉類等。
第三條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生態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委員會)下設森林食品認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認證辦公室),具體負責森林食品的認證工作。
第四條 為代表社會各利益相關方實施對包括森林食品認證進行監督和管理工作,由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發起組建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監督委員會,主要承擔森林食品認證從認證規范到認證行為、認證證書的使用等全過程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認證程序
第五條 申請
森林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及貿易等企業均可以作為森林食品的申請人,向認證委員會提出森林食品認證申請,填寫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申請表。申請材料主要有:
(一)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簡介(森林經營企業的名稱、地址、通訊方式、所有制等);
(二)森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提供影印件或電子文本);
(三)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生產基地的經營面積、生產規模;
(四)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森林食品品種和年產量;
(五)相關林權證明文件及有明顯邊界的認證地塊的地圖。
第六條 受理
認證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之日起,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受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審核
森林食品認證應進行材料審核和現場審核。材料審核由認證委員會負責實施,主要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初審之后,組織森林食品認證專家組,對申報的森林食品的產地環境質量、生產過程、管理措施等進行現場審核、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一 文件審核:
(一)審核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否是依法設立的合法企業,是否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審核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生產基地的相關資料。是否具有森林環境下的生產基地,以及生產基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的證明;
(三)審核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關森林食品產銷監管鏈的相關文件和規定 ;
(四)審核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關森林食品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的原始記錄;
(五)審核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方案或企業發展規劃。
二 現場審核:
(一)審核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采集和生產在森林環境下野生或人工培育森林食品或森林食品原料證據,包括采集或生產地點是否處于森林環境之中;
(二)審核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森林食品原料的生產是否對水土資源、野生動植物棲息、林地生產力和林木生長產生不利影響;
(三)審核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野生食品原料的采集量是否超過森林生態系統可持續要求的產量,采集活動是否對自然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或對野生動植物物種種群生存、繁衍造成威脅;
(四)森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否根據森林食品原料的品種、用途確定采收時期并適時采收,是否根據森林食品原料的品種、用途采取適宜的采收方法,是否采用損壞果枝、傷害樹體和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方法,是否在采摘后及時裝運、妥善貯藏,是否在采收時采取嚴格的安全勞動保障措施。
第八條 審核報告
審核專家根據現場審核情況,作出審核報告,報告中要對規范的原則和標準以及指標(指標下的子指標可不作描述)的審核發現作出詳細的描述,提出審核的意見,如無不符合項則可以建議通過森林食品認定。審核報告交認證辦公室。
第九條 利益方咨詢
森林食品認證應征求利益方意見。利益方包括當地政府部門、周邊社區與居民代表、相關社團組織、企業職工等。
第十條 同行專家評議
森林食品認證審核報告和相關文件應交由至少2名以上獨立的同行專家進行評議。
第十一條 認證決定
認證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對審核報告進行評審,做出認證決定。通過認證的,頒發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有效期3年。
第十二條 監督審核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對森林食品認證工作每年至少一次進行審核。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證會,聽取森林食品認證辦公室匯報,并向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生態認證委員會反饋有關方面的質詢及意見。
第十三條 再認證
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結束之前6個月提出再認證申請。
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按期進行再認證的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認證機構確認,證書有效期最多可延長6個月。
第三章 認證證書
第十四條 認證證書的內容包括中國森林食品認證體系要求的必要信息。
第十五條 獲證組織應正確使用認證證書,不得涂改、轉借。
第十六條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生態認證委員會可根據獲證組織的情況變化做出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注銷、恢復與變更的決定。
第四章 認證標識
第十七條 標志不單獨使用。標識由標志、編號和聲明等信息組成。其使用詳見附件《中國森林食品認證標識使用規則》。
第十八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和買賣標志和標識。其它相關機構的標志圖樣(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和名稱,不得與中國森林食品認證標志和標識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認證委員會負責對獲得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以保證認證嚴肅性及運作的規范性。
第二十條 獲證組織的經營措施、管理模式、經營目標、企業基本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通過認證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通過媒體公布,并在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網站和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網刊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凡參與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工作,不得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生態認證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