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5號)規定,現將上海口岸進口有機產品申報要求明確如下:
一、適用范圍
擬作為有機產品進口,或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說明、宣傳資料中有“有機”、“ORGANIC”或相同含義的其他文字、認證標識的進口產品適用于本通知要求。
二、申報方式
(一)產品獲得國外有機認證,且來自與國家認監委簽署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備忘錄的國家(地區):1.在貨物名稱后加入“(有機)”字段;2. 在“許可證/審批號”內填入HROP(HR為“互認”拼音首字母,OP為有機產品認證英文簡稱)。
(二)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的進口產品:1.在貨物名稱后加入“(有機)”字段;2. 在“許可證/審批號”內填入獲證產品有機證書號;3.若有多個獲證產品,需分別填入有機證書號。
(三)未獲經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的有機產品認證,但實際包裝、標簽、產品說明、宣傳資料中標注了“有機”、“ORGANIC” 或相同含義的其他文字,認證標識的產品:1.在貨物名稱后加入“(未獲有機)”字段;2. 在“許可證/審批號”內填入WHOP(WH為“未獲”拼音首字母)。
(四)“非法檢”產品有以上3種情況之一的,需在全申報系統內進行申報。
三、申報材料
進口有機產品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申報進口時應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進口有機產品聲明》(附件);
(二)國家認監委與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部門簽署備忘錄的,其有機產品入境申報時應提供備忘錄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文件;
(三)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頒發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申報時應提供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
四、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要求,于2014年5月1日起在上海口岸正式實施;
(二)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不如實申報的,將按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相關條例進行處理。
2014年4月24日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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