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關于調整認證機構審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時間:2014-07-08
各認證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正確履行政府職責,規范管理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國家認監委決定對認證機構行政審批政策和程序進行調整和簡化,具體措施如下:
一、對認證機構及其認證業務領域的審批,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認證認可條例》規定條件與程序執行。廢止2011年國家認監委發布的《關于對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進行調控的通知》(國認可〔2011〕40號)。
二、為鼓勵認證機構認證業務領域的創新和認證活動的開展,結合當前實際情況,調整專職認證人員認定條件。滿足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認證機構的專職認證人員:
(一)與認證機構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社保繳費單位為認證機構、認證機構分支機構或認證機構委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二)認證機構返聘的具有認證人員注冊資格的退休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內退人員。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退休證明以及與認證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內退人員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證明以及與認證機構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
(三)認證機構的出資方派遣到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由認證機構的出資方提供正式職工證明以及與出資方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廢止2009年國家認監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確認證機構專職認證人員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通知》(國認可〔2009〕51號)。
三、國家認監委同時簡化了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材料清單,詳情請登錄國家認監委網站WWW.CNCA.GOV.CN-辦事大廳-行政許可項目-設立認證機構審批欄目查詢下載。
特此通知。
國家認監委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