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答復信訪咨詢無公害食品認證及部分無公害食品標準廢止后采標問題的函(農辦質函[2014]35號)
時間:2014-06-05
關于你咨詢無公害食品認證及部分無公害食品標準廢止后有關采標問題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未取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食品能否使用無公害食品標準組織生產問題
根據《
標準化法》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的原則,在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目錄范圍內的產品,生產企業可以自愿選擇使用現行有效的無公害食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農業部第1963號公告已經明確《
無公害食品蔥蒜類蔬菜》等132項無公害食品農業行業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停止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之前,上述132項標準均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停止施行后,需要用這些標準組織生產的,生產企業應當及時轉化為企業標準后,按標準組織生產。對于停止施行日期之后,應當轉化為企業標準組織生產而沒有轉化的,同時標準所規定指標沒有違背國家相關規定、產品檢測又符合食品安全國家質量標準的,可提醒生產企業及時轉化為本企業的企業標準。
特此函復。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