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食品安全辦、民委、質監局、食藥監局,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分支機構:
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部門關于規范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通知》(食安辦〔2014〕6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針對目前存在的生產銷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誤導性清真標識、違規開展認證及評價活動等現象,為進一步規范清真食品(含進出口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清真食品監管,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快制定強化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監管的地方性法規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僅是保障少數民族生活特需品的民生問題,更是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落實國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內容。國家制定了規范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專項政策,我區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就目前情況看,我國清真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尚不健全,清真食品標準和認證評價體系建設相對滯后。今年國家民委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推動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及早出臺。待國家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出臺后,自治區將盡快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以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管工作,并配合國家民委做好清真食品認證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各盟市民族事務工作部門也要結合各地實際,適時出臺清真食品管理的規范性措施。
二、進一步加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力度
各盟市民族事務工作部門、認證監管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一是嚴把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審批關,凡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個人,均須向盟市民族事務工作部門申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許可證和標志牌,取得清真食品標志使用許可后,應當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未取得清真食品標志使用許可的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二是各地民族事務工作部門通過日常巡查、投訴舉報處理、專項治理巡查和重大活動安全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含屠宰企業)、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清真餐飲點的全面監管,重點檢查糾正各類“清真不清”等問題。三是開展清真食品專項治理工作,集中整治使用回族等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原料生產加工清真食品的問題。四是針對有些清真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中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凡不符合生產、經營要求的企業或個人,吊銷其生產、經營清真食品許可證,取消其清真標志;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五是重點打擊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擅自印制、加貼清真食品標識,摻雜造假或制售假冒清真食品和未經批準開展清真食品認證活動等違法行為,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六是結合民族傳統節日,各有關部門,加強聯合執法檢查,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監管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予以處理。同時要加大清真食品的輿情監測工作,對媒體和廣大群眾反映的清真食品問題要迅速處置,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進一步加強清真食品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盟市要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把做好清真食品監管工作,作為貫徹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建設食品藥品安全內蒙古的重要內容,切實增強責任感,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一是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加強涉及清真食品的突出問題隱患以及突發事件的信息溝通工作,實現信息共享,以便及時掌握、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我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大局。二是建立健全清真食品重大事件預警處置機制和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工作統籌協調配合,形成清真食品監管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對媒體和社會反映的涉及清真食品問題要高度重視、果斷處置。三是加大對轄區內清真食品監管工作的檢查督導,督促各有關部門嚴格履行監管職責,依法依紀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的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問責。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并注意收集情況,總結工作經驗。
自治區食安辦 自治區民委 自治區質監局
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4年4月16日
010-88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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