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機構:
為規范我省無公害農產品便捷式復查換證工作,進一步推進無公害農產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確保復查換證工作有序、高效地進行,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和《關于開展無公害農產品便捷式復查換證工作的通知》(農質安發[200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復查換證工作實際,特制定了《福建省無公害農產品便捷式復查換證工作規范》,請各機構按此規范執行。
附件:《福建省無公害農產品便捷式復查換證工作規范》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福建省無公害農產品便捷式復查換證工作規范
第一條 依據
為做好福建省無公害農產品便捷式復查換證(以下簡稱便捷式復查換證)工作,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和《關于開展無公害農產品便捷式復查換證工作的通知》(農質安發[2008]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含義
無公害農產品便捷式復查換證是指已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的單位和個人(統稱為申請人)在證書有效期滿前,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提出重新換證申請,經確認合格準予換發新的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的過程。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具備以下條件的申請人可申請便捷式復查換證:
(一)證書有效期內產品質量穩定、從未出現過質量安全事故的獲證無公害農產品。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產品的復查換證仍按照原有程序辦理。
(二)申請便捷式復查換證的主體應當具備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具有組織管理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和承擔責任追溯的能力。
(三)申請人如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變更證書內容的,在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前提下,按照《關于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內容變更工作的通知》(農質安函[2005]62號)文件要求,附報變更相應所需材料。
第四條 提交材料要求
(一)《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復查換證信息登錄表》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復查換證申請和審查報告》
(三)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證書(復印件)
(四)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和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復印件)
第五條 程序及職責
申請人在符合便捷式復查換證條件和《福建省無公害農產品年度監督檢查管理規定》要求的年檢合格的前提下,對省級工作機構印發的《無公害農產品復查換證信息登錄表》中的信息進行核對,簽字、蓋章確認后,向縣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提交《信息登錄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復查換證申請和審查報告》和原《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和《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原件。
(一)縣級工作機構職責。作為審查工作的起點,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即在收到復查換證申請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提交材料的初步審查和修改工作。同時,出具推薦意見后報地(市)級工作機構。
(二)地(市)級工作機構職責。重點審核申請人的真實性、可靠性,即在收到縣級提供的復查換證相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除必要的文件審查外,還要按省級工作機構的部署開展年度檢查和現場檢查工作。同時,出具推薦意見后報省級工作機構。
(三)省級工作機構職責。審核的重點是申請材料的規范性、合格性及實際生產情況和申請材料的一致性,并完成產地認定證書的頒發,同時,出具相應意見后上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第六條 現場檢查
為確保產品質量安全,進一步掌握申請人生產管理情況和加強認證產品可追溯性,地(市)級工作機構應聯合縣級工作機構,結合申請人年度監督檢查情況,對申請人開展現場檢查工作,填報檢查報告并存檔備查。原則上要求對申請人在近兩個年度內必須有進行過至少一次的現場檢查,且對申請便捷式復查換證的現場檢查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到期換證產品總數的5%,省級機構實行隨機抽查制。
第七條 應急措施
為有效預防并及時監控獲證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促進獲證產品健康發展,按照《關于印發〈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通知》(農質安發[2007]3號)的要求,實施獲證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在日常工作中及時發現和收集對獲證產品質量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信息,結合獲證產品實際生產管理和標志使用等情況,開展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一步確保換證產品質量安全穩定性。
第八條 時效
(一)新頒發的《無公害農產品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和本規范重新辦理換證手續。
(二)無公害農產品證書有效期滿超過3個月未辦理產品復查換證或未通過產品復查換證手續的,原無公害農產品證書自動失效, 由市級工作機構統計確認后,以文件形式報送省級機構,由省級機構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統一上報。
第九條附則
(一)本規范由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二)本規范自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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