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農業部共同公布第二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見附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申請食品復檢的,復檢申請人可委托名錄中機構進行復檢。
附件: 第二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doc
國家認監委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農業部
2013年5月14日
相關鏈接:關于首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1年第26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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