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畜牧、水產)局,廳有關處室、單位:
為了深入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行動計劃,加快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認定認證工作步伐,切實提高認定認證工作效率,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一體化推進實施意見》及《綠色食品管理辦法》、《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CNCA-OG-001∶2005)的規定與要求,結合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認定認證與管理工作實際,在廣泛征求各市州工作機構意見的基礎上,我廳組織制定了《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認定認證工作規范》,現予印發,請各地遵照執行。
湖北省農業廳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認定認證工作規范
第一條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認定認證以及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工作,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認定認證工作質量,確保認定認證工作的時效性與有效性,根據《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和《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64號公告)、《綠色食品管理辦法》、《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CNCA-OG-001∶2005)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農產品質量安全認定認證指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個人或單位,根據產品的生產實際,結合市場需求,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要求,自愿申請產品質量所能達到的安全級別進行的產地認定或產品認證。強制性認證產品按國家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條申請人應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的相關標準與申報程序,向所在縣(市、區)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必須如實反映申請產品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情況;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申報產品生產記錄檔案,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四條縣級工作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按照有關要求,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查員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形式審查,如沒有具備資質的檢查員,可暫由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材料審核工作。對符合認定認證要求的申請材料,縣級工作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出具意見后報送市(州)工作機構。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市(州)工作機構收到縣級工作機構的申報材料后,按照相關要求,由相應的國家注冊的高級檢查員(如無高級檢查員,可由檢查員承擔)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符合性審查。符合要求的,組織現場檢查、環境檢測和產品抽樣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與縣級工作機構。
第六條對審查合格的材料,市(州)工作機構制定《現場檢查方案》,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備案,同時向省中心提交《產地環境檢測申請》(附件1)。
現場檢查實行檢查組組長負責制。檢查組由市(州)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按照就近的原則,組織本市(州)內或鄰近區域的2名以上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組長由檢查組中級別較高者且需是檢查員以上級別(含檢查員級別)的檢查員擔任。現場檢查的同時,按要求抽取申報產品樣品送指定的檢測機構檢測。
第七條現場檢查完成后,檢查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現場檢查報告。產地環境檢測與產品檢測單位應分別在20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
第八條市(州)檢查員對整套材料進行審核后,向省中心提交《現場核查與申報材料現場審核申請書》(附件2)。省中心根據各市(州)的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統籌安排有資質的檢查員到各市(州)現場審核材料,并根據申請產品的生產實際情況與要求,安排現場核查或抽查。省級檢查員對各地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合格的產品,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上報農業部有關中心。
第九條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的,省級檢查員現場核查合格、材料審核合格后,由市(州)工作機構將全套申請資料提交省農業廳行政審批中心(以下簡稱審批中心),審批中心受理、登記后,交由省中心組織產地評審,產地評審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產地評審合格者,經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委員會批準后,頒發《湖北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市(州)工作機構憑相關證件到審批中心領取產地認定證書。產地評審完成后,省中心將全套申報材料上報部直分中心。現場核查、材料審核或產地評審不合格的,按相應標準和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條部中心收到材料后,對材料進行內審,內審合格者,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不合格者通知省中心整改、補充材料。專家委員會評審合格者,由部中心主任簽發證書;不合格者通知省中心整改、補充材料。
第十一條各級工作機構應對本區域內的認定認證工作進行統籌安排,省中心原則上一年安排兩次相關檢查員或工作人員赴各市(州)進行集中審核和現場檢查。各級工作機構在認定認證工作中建立好申報檔案,并及時與上、下級工作機構做好溝通、信息交流工作。
第十二條本規范實施后,省中心不再直接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各級工作機構在明確相應職能責任和權利義務基礎上,加強對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強化責任意識,理順工作程序,規范工作行為。認定認證工作原則上由各市(州)承擔并負責。
第十三條市(州)、縣級工作機構按照農業部各中心與省中心統一部署,積極做好認證單位的年度檢查與認證產品的年度抽檢工作,并做好年檢與抽檢記錄,完善檔案。省中心對各地認定認證及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情況上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本工作規范由湖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2008年3月28日起實施。
附件:1、市綠色食品與有機食品產地環境檢測申請(略)
2、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現場核查與申報材料現場審核申請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