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國認注〔2012〕53號)
時間:2012-07-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
一、專項整治范圍
認證機構、獲證企業、銷售場所(主要包括大中型商超、專賣店、批發市場和淘寶、博揚有機、正谷有機農場、上海和樂康、歐閣有機農莊、沱沱工社、南京百優機、家家e購等有機產品銷售、配送的網絡平臺)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認證證書的發放、使用情況。
二、實施步驟與內容
(一)第一階段——宣傳教育整改階段(7月-9月)
1.各級質檢部門應本著“寓監管于服務”的原則,深入生產、銷售場所,結合“質量月”等活動,利用座談、走訪、培訓等形式,加強對生產企業、銷售單位和消費者有機產品認證法規、標準和有機產品/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追溯系統的宣傳;組織轄區內獲證企業、銷售單位和認證機構對照有機產品法規、標準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幫助相關認證機構和獲證企業建立和完善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嚴格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采購、儲運和銷售有機產品,增強消費者辨假識假能力。同時,摸清本轄區有機產品生產、認證和銷售分布情況,為進一步加強有機產品認證監管打下基礎。
2.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繼續按照我委要求做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信息報送工作,進一步完善、嚴格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管理制度,保證上傳數據格式、質量、時效符合信息系統的要求;本著對獲證企業負責任的態度,進一步加強對本機構獲證企業有機產品認證法規、標準的全覆蓋宣貫,督促獲證企業嚴格按照法規、標準要求規范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有機碼等標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標志印制和使用成本,幫扶獲證企業健康發展;認真分析、排查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管理和有機產品認證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風險;對應當使用而宣傳教育后還拒不使用或不規范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等標識的獲證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則規定及時對相應認證證書予以處置,同時主動配合質檢部門做好相關宣貫、監督和處理工作。
(二)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10月-11月)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按照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有機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質檢認聯[2012]214號)要求,主動爭取工商等部門的支持,積極組織開展對轄區內生產企業、銷售場所和認證機構專項整治活動,并依照《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重點查處:1.偽造、冒用、超期、超范圍、超量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等行為;2.未按有機產品認證法規、標準規定,規范使用有機產品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等標識;3.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涂改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機構自行編制認證證書編號出具認證證書;4.違規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加施“有機”、“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等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5.認證機構存在對違規獲證企業未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行為;6.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對有機產品進行二次分裝、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等行為;7.不如實提供進口有機產品的真實情況或者逃避檢驗等情況。
在專項整治中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屬工商等部門監管范圍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移交,并做好移交記錄。
(三)第三階段——總結匯總階段(12月)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分階段對專項整治活動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和總結,及時分析、解決專項整治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專項整治活動中好的做法與經驗,及時宣傳報道專項整治活動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
三、相關要求
各省級質檢部門、各認證機構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相關工作的計劃安排和組織實施工作,并分別在9月20日、11月20日前報送第一、第二階段統計表(附件1、2)。在12月20日前報送專項工作書面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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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