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農產品質量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暫行辦法(馬政[2008]38號)
時間:2011-06-06
為鼓勵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以及名牌農產品,進一步推動我市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升我市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占有率,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凡在馬鞍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且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企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其當年新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登記)和安徽名牌農產品、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均可以申報馬鞍山市農產品質量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
二、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凡當年獲得農業部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對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元;當年獲得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的綠色食品(A級),對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萬元;當年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批準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的有機食品和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的綠色食品(AA級),對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萬元。
凡是同一系列不同產品獲得的質量認證,若超過2個以上的,則從第三個產品開始,對每個產品獎勵標準分別為無公害農產品人民幣5000元、綠色食品(A級)人民幣1萬元、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AA級)人民幣1.5萬元。對獲得質量認證產品的認證有效期滿后,經續報再次獲得同級質量認證的,再按首次獲得質量認證獎勵標準的三分之一予以獎勵。
(二)凡當年獲得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對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萬元。
(三)凡當年被評為安徽名牌農產品,對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萬元;同一企業一次有2個以上產品被評為安徽名牌農產品的,則從第三個產品開始對每個產品獎勵人民幣3萬元。凡當年被農業部評為中國名牌農產品,對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5萬元;同一企業一次有2個以上產品被評為中國名牌農產品的,則從第三個產品開始對每個產品獎勵人民幣8萬元。
同一產品獲得多項認定的,按最高項獎勵標準執行,補齊獎金。對獲得品牌評定產品的評定有效期滿后,經復檢重新獲得同級品牌評定的,再按首次獲得品牌評定獎勵標準的三分之一予以獎勵。
(四)凡獲得中國名牌農產品或安徽名牌農產品的農產品,如再獲得中國名牌或安徽名牌的,由市財政資金給予獎勵時,按最高獎勵標準執行,不重復獎勵。
三、申報與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適用范圍的單位或組織,可自愿于每年12月底前按規定程序辦理申報手續。
(二)申報單位或組織應填寫《馬鞍山市農產品質量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申報表》一式三份,并附當年獲得的認證證書復印件,經本單位或組織注冊地所在縣、區農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審查后,報送市農委和市財政局。
(三)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聯合審核,并對審核合格的單位或組織提出獎勵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四)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將獎勵資金直接撥付到獲獎單位或組織。
四、資金來源
從2008年開始,市財政每年在支農專項資金中安排農產品質量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資金。
五、其它
(一)依據本辦法申報獎勵的產品,其獲得質量認證或品牌評定的期間須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對申報馬鞍山市農產品質量認證和農業品牌獎勵的,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依據本辦法獲得獎勵的單位或組織,如在其農產品質量認證或農業品牌評定有效期內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并追回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