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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廈農〔2007〕27號)

時間:2011-05-22

  【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 《廈門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法》(廈農林〔2011〕44號)

    各區農業(農林水利)局、局所屬各事業單位:

  為加快廈門市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和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等新的文件精神,在原《廈門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法》(廈農[2004]91號文)的基礎上修訂本辦法。現將《廈門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印發給你們。本辦法從2007年四月一日起實行,原《廈門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宣布作廢。

  附件:《廈門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

  廈門市農業局

  二○○七年三月八日


    廈門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廈門市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和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是指農產品(除漁產品外的未經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下同)產地環境及質量控制措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定合格,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農產品生產產地。

  第三條 本市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以下簡稱產地認定)和受理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工作由市農業局負責。市農業局成立廈門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委員會,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工作;廈門市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無公害農產品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受理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工作。

  各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初審、推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建設,組織無公害農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推動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

  第五條 積極鼓勵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

  第二章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條件與生產管理

  第六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環境檢測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灌溉水(畜禽飲用水、產品加工用水)、土壤、大氣等方面應當符合農業部頒布實施的無公害食品產地環境標準要求。

  (二)產地周邊環境

  種植業產地:周圍5公里以內應沒有對產地環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蔬菜、茶葉、果品等園藝產品產地應距離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畜牧業產地:周圍1公里范圍內及水源上游應沒有對產地環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養殖區所處位置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要求,應遠離干線公路、鐵路、城鎮、居民區、公共場所等。

  (三)產地規模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區域范圍明確、相對集中,產品相對穩定,附報區域范圍圖,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糧、油、茶、果、菜作物達150畝以上,設施栽培、名特優新作物 50畝以上,食用菌1萬平方米(或50萬袋)以上;蛋用禽存欄3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欄6000羽以上,生豬年出欄600頭以上,奶牛存欄6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200頭以上,羊年存欄180只以上。

  第七條 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制度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有能滿足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相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并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管理制度。

  (二)生產規程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生產過程控制應參照無公害食品相關標準,并結合本產地生產特點,制定詳細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質量控制措施和生產操作細則。

  (三)農業投入品使用

  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準則)要求使用農業投入品,實施農(獸)藥停(休)藥期制度。

  (四)動植物病蟲害監測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定期開展動植物病蟲害監測,并建立動植物病蟲害監測報告檔案制度。畜牧業產地按《動物防疫法》要求實施動物疫病免疫程序和消毒制度。

  (五)生產記錄檔案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建立生產過程和主要措施的記錄制度,農產品生產記錄應保存二年。

  第八條 產地產品實行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進入市場的產地產品按規定實施包裝上市,實行標識管理,包裝物上標明產地證書號、地址、生產經營主體、采收(出欄)日期、品種、數量等。畜禽產品實施免疫標識或免疫檔案管理。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九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向所在區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復查換證)申請書》;

  (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者必須具備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質量控制措施;

  (四)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

  (五)符合規定要求的《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現狀評價報告》或者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要求的《產地環境調查報告》;

  (六)符合規定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

  (七)規定提交的其他相應材料。

  申請復查換證的,提交材料(一)、(五)、(六)、(七)和原《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申請人向所在區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申領《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通過廈門市行政審批網下載獲取。

  第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按下列程序認定。

  (一)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區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二)受理、初審。區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受理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就申報主體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符合要求的,報廈門市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

  (三)復審。廈門市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符合要求的,組織現場檢查和環境質量調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

  (四)現場檢查和環境質量調查。廈門市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組織專業檢查員對產地現場進行檢查,提交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按NY/T 5341(無公害食品  認定認證現場檢查規范)執行,環境質量調查按NY/T 5335(無公害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調查規范)執行。

  (五)環境檢測與評價。對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和環境質量調查結論需要檢測和評價的,按NY/T 5295(無公害食品 產地環境評價準則)執行。

  (六)綜合評審。廈門市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組織2名以上(含2名)專家對申報材料、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調查或檢測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專家評審推薦意見。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頒證。綜合評審符合要求的,由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委員會做出認定,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復查換證。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日前按照本程序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符合程序規定的,換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滿后未辦理申請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實行證書和標牌管理。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樹立標志牌,標明產地證書編號、獲證單位名稱、范圍、規模、產品品種、審批部門,以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負責對通過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跟蹤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獲得產地認定證書的產地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不得隨意樹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志牌。違反規定的,由區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并依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中發現有如下情形的,責令獲證單位限期整改;責令整改期間,停止使用證書。

  (一)產地有隨意傾倒生活、工業垃圾廢棄物的;

  (二)產地周圍有規劃新建或正在新建對環境有污染的工程的;

  (三)生產過程中檔案記錄欠規范的;

  第十四條 有如下情形的,吊銷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一)產地被污染或產地環境質量達不到要求的;

  (二)擅自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范圍的;

  (三)發現使用違禁投入品,或使用投入品的劑量、頻次、休藥期、安全間隔期未按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或規范規定執行的;

  (四)不按標準進行生產或嚴重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的;

  (五)沒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偽造虛假記錄的;

  (六)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連續2次抽檢不合格的;

  (七)拒絕接受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監督的;

  (八)轉讓和買賣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行為的;

  (九)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十)有其它嚴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因素存在的。

  第十五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按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的產地認定的部門和產品認證的機構不得收取費用。 檢測機構的檢測、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按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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