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于切實加強農藥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魯農藥字〔2009〕2號)
時間:2011-01-19
各市農業局(農委)、工商局:
近年來,農藥需求量不斷增加,農藥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違法違規發布農藥廣告的現象日益突出,有的廣告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有的任意擴大范圍、夸大功效,有的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使用不科學的詞句,有的農藥甚至未經國家批準登記就隨意發布廣告,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根據《廣告法》、《農藥廣告審查辦法》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凈化農藥廣告市場,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合法企業和消費者權益,現就加強農藥廣告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藥廣告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
加強農藥廣告監管,維護農藥廣告市場秩序,防止虛假農藥廣告誤導消費者,對于促進和保障農藥產品公平交易,維護農民群眾利益,增加農民收入,保持農村社會穩定極為重要。各級農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從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提高對農藥廣告監管工作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的認識,加強領導,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強化措施,完善制度,明確責任,始終保持對農藥廣告的有效監管。
二、嚴格執行農藥廣告管理的各項法律規定
各級農業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采取多種措施,依法加強農藥廣告審查和管理工作。要督促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嚴格執行廣告審查標準,嚴格查驗廣告證明文件,完善承接登記、審查復審和檔案管理等廣告經營管理制度,杜絕發布虛假違法農藥廣告。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藥廣告審批。凡在轄區內利用各種媒體和形式發布農藥廣告,須先經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送同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發布。省外企業在我省發布農藥廣告,經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須向我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部門備案后,方可發布。廣告主申請刊播、設置、張貼農藥廣告,要出示省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農藥廣告審批表》原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要按照《農藥廣告審批表》上批準的廣告宣傳內容設計、發布廣告。經批準的農藥廣告宣傳內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應重新申報。所有農藥廣告必須注明省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號。
三、切實加大對違法虛假農藥廣告的打擊力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大對違法虛假農藥廣告的查處力度,高度重視農藥廣告的舉報投訴,認真辦理關系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廣告案件。重點查處以下違法行為:一是利用廣告對農藥產品的質量、服務、功效、適用范圍等作虛假宣傳。二是發布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使用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農藥廣告。三是未經農藥廣告審查機關批準或備案,違法發布農藥廣告。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工商部門做好農藥廣告監測工作,特別對縣級電視臺、電臺、農村類報刊、農業展銷會以及互聯網等農藥廣告發布頻次較高的媒介要進行定期定量監測。對發布廣告的農藥企業,重點監測廣告是否經過省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宣傳的產品是否經過登記、標簽是否超出登記范圍、農藥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效成分是否達到標準、使用宣傳的產品后是否出現藥害和農產品殘留超標等。對監測到的發布違法農藥廣告要移交工商部門依法處理。未經批準或擅自變更《農藥廣告審批表》上批準的廣告內容刊播、設置廣告和利用農藥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后,依法函告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企業和媒體,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將監測和查處的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做好農藥廣告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工商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經常性地組織開展農藥廣告聯合監管行動。要密切協作、及時互通監管信息,不斷提高農藥廣告的監管效率,逐步建立農藥廣告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加強農藥廣告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廣告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廣告審查辦法》、《農藥廣告審查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發布農藥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培訓,引導他們自覺規范農藥廣告行為,維護農藥廣告市場秩序。農業部門要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工商部門對12315舉報、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各地農業部門轉辦的案件要高度重視,從嚴從快從重依法查處。同時,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法律法規宣傳,不斷教育群眾如何識別虛假農藥廣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引導群眾合理購藥、用藥,努力營造安全、誠信、和諧的農藥廣告市場氛圍。
舉報電話:0531-82355226(省農業廳)
0531-88527668(省工商局12315中心)
舉報信箱:登陸山東農藥信息網(http://www.sdica.com/)(省農業廳)
山東省農業廳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