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國家認監委制定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自2003年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辦法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主管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國外衛生注冊工作。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的評審和注冊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申請衛生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獲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證書或者衛生登記證書;
(二)衛生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擬申請衛生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穩定,最近一年內未出現安全衛生質量問題;
(四)能夠維護國家的聲譽和企業的信譽。
第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以及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衛生質量體系文件、主要生產工序的圖片和國外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等。
第五條 受理申請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人員至少3 人,其中主任評審員不少于2 人),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和有關資料的審查。申請材料和有關資料符合要求的,應當組織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評審。申請材料和有關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企業在30 日內對申請材料和有關資料進行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六條 評審依據: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衛生注冊評審依據;
(二)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主管當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衛生管理要求。
第七條 經現場評審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企業6 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八條 評審組應當做好現場評審記錄,出具評審報告,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九條 申請企業經評審符合要求的,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推薦表》(格式附后), 并連同有關申請材料(必要時)一并上報國家認監委。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或者地區的注冊申請要求, 逐項核實推薦所需的申請材料和有關資料。
第十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上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材料,經國家認監委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國家認監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的名義)統一向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主管當局推薦。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上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材料,經國家認監委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對外推薦。
國家認監委對被推薦企業衛生條件等需要核實的,可以直接組成評審組進行復審,經復審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對外推薦。
第十一條有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當局要求來華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檢查或者復查的,由國家認監委組織安排,有關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通知被檢查企業。
第十二條 獲得國外衛生注冊的企業,應當保證本企業能夠持續滿足衛生注冊條件,可以隨時接受有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當局的檢查。
第十三條 獲得國外衛生注冊的企業,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國家或者地區主管當局規定的要求,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獲得國外衛生注冊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 對獲得國外衛生注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登記編號,實行專廠、專號、專用管理。注冊企業不得將其他企業加工的產品以本企業注冊登記編號出口。違反專廠、專號、專用管理規定,國家認監委可吊銷其國外衛生注冊。被吊銷國外衛生注冊的企業,自被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國外衛生注冊。
第十六條 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出口食品報檢時,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編號進行驗證。對違反專廠、專號、專用的,不得受理報檢、放行。
第十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證書或者登記證書被吊銷或者自動失效的,其獲得國外衛生注冊的資格自動失效。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將上述情況及時報國家認監委。
第十八條 獲得國外衛生注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其出口產品在國外出現質量安全衛生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國家認監委吊銷其對國外衛生注冊資格,并向國外相關機構通報。被吊銷國外衛生注冊資格的企業,自被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恢復對相關國家的注冊資格。
第十九條 獲得國外衛生注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連續12 個月未向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注冊產品的,應當在恢復對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注冊產品前30 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復查。經復查合格的企業,方可向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產品。
第二十條 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評審、復審和接待國外官方檢查、復查的費用由申請對國外衛生注冊的企業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 年1月18日起施行。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1993 年4月24 日發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國檢監[1993]125 號)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1999年1 月12日發布的《關于規范推薦出口食品加工企業對國外注冊做法的通知》(國檢認[1999]6號),同時廢止。
010-88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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