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管理辦法》經2004年11月23日國家認監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管理辦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條 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的檢查活動,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是指由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委派,對獲得或者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生產企業進行檢查的人員。
第三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的申請、培訓、考核、注冊和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實行統一的資格注冊制度。
第五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統一負責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資格注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考核、資格注冊工作。
第六條 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資格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活動。
第七條 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資格注冊的人員,應當為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聘用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第八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資格分為檢查員和高級檢查員。
第九條 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資格注冊的人員(以下簡稱注冊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資歷:
(一)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二)大專學歷的,具有至少6年全日制工作經歷;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工作經歷;
(三)申請檢查員資格注冊的,具有至少2年相關產品認證的專業經歷;
(四)申請高級檢查員資格注冊的,具有檢查員資格3年以上,完成不少于6次完整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或者跟蹤檢查活動,并擔任不少于4次檢查組長的經歷。
第十條 注冊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專業知識和能力:
(一)具有相應專業技術領域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掌握有關涉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相關規定;
(三)熟悉相應產品標準、檢驗方法和檢驗標準;
(四)熟悉相應產品的設計、生產、安裝和服務過程;
(五)熟悉質量管理基本理論和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能夠掌握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控制的關鍵環節;
(六)掌握檢查的標準、方法,能夠結合產品特點對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進行檢查;
(七)掌握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有關知識和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承擔對國外產品生產企業檢查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外語能力。
第十二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資格注冊專業區分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劃分。
對注冊申請人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評價的方式可以采取資料審查、筆試、面試、現場驗證或者上述方式的組合等形式。
第十三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并經評價合格的注冊申請人,應當頒發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資格注冊證書。
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資格注冊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四條 注冊申請人可以自愿參加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培訓的機構開展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培訓。
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培訓的機構應當符合有關認證培訓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 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資格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每年完成不少于2次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工作以及8小時專業培訓和學習,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年度確認。
第十六條 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管理制度,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的選用、業務培訓、年度考核等進行嚴格管理,并將上述管理情況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應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方式可以采取通過問卷調查和專項檢查等形式。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在檢查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資格注冊,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
(二)從事本人不具備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的檢查活動的;
(三)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檢查結論的;
(四)未經年度確認或者確認不合格,繼續從事檢查活動的;
(五)接受被檢查生產企業的禮金等不當利益的;
(六)其他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條 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應當對不能持續符合資格注冊要求或者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行為規范的人員給予相應處理,在作出暫停或者撤銷資格注冊證書決定后,應當及時上報國家認監委,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有關認證認可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于特定領域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的資格注冊工作,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應當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規定,制定相關補充資格注冊規定,報經國家認監委備案后開展相應資格注冊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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