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綠辦(中心)、各委托監測機構:
為了實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 [2003]2268號),根據農業部《關于印發<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農財發[2004]4號)的精神,我中心制定了《關于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 . 關于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2.農業部關于印發《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1:
關于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了實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及相關的收費標準,根據農業部《關于印發 <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一、繳費額的核定
綠色食品認證費和標志使用費的應繳金額,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根據認證產品的類別、核準產品的數量和《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核定。
二、系列產品和非系列產品的界定
《收費辦法》規定的認證費和標志使用費收費標準所指的系列產品為,同一企業申報并被同時核準的同類別( 57小類,下同)產品中超過兩個的部分;兩個以下(含兩個)的產品為非系列產品。不是同時核準的,或不屬同一類別的產品,或主要原料不同的同類別產品均不構成系列產品。不同類別的產品應分別按類計算產品數,再確定非系列產品或系列產品。
三、繳費辦法及時間
認證費和標志使用費均直接向中心繳納。認證費應于產品認證合格后,在領取準用證前一次性繳納;標志使用費第一年應與認證費同時繳納,第二年、第三年應分別在每個標志使用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繳納。超過標志使用年度開始日期六個月未繳納標志使用費的,中心按其自行放棄標志使用權處理,并根據《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規定予以公告。
四、有關產品的標志使用費優惠政策
(一)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企業的初級產品、初加工產品、深加工產品(酒類除外),同時認證的同類產品超過 5個的部分,其標志使用費按系列產品收費標準優惠10%收取。
(二)西部地區企業的初級產品,同時認證的同類產品超過 5個的部分,其標志使用費按系列產品收費標準優惠10%收取。
(三)獲得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當年的產品(酒類除外),同時認證的同類產品超過 5個的部分,其標志使用費按系列產品收費標準優惠10%收取。
五、《收費辦法》施行前簽定《合同》的處理
在 2004年1月1日《收費辦法》施行前簽定的《合同》,原則上應按《合同》執行。《收費辦法》施行前已按《合同》規定執行的,或已到《合同》執行時限的仍按原《合同》規定數額繳費;《收費辦法》施行后尚未到《合同》第二年或第三年執行時限的,其標志使用費可由中心按《收費辦法》規定標準重新核定。《收費辦法》施行前超過《合同》規定時限仍未繳納標志使用費的,須按《合同》規定數額補繳欠費;補繳欠費有困難并符合減免條件的,企業可向當地的中心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減免申請,經審核后報中心批準。未繳清欠費的,不予核準證書,并按自行放棄標志使用權處理,其中標志使用期滿的,其續展申請不予受理。
六、自《收費辦法》施行之日起,按《收費辦法》規定標準簽定《合同》的,或按《收費辦法》規定標準重新核定標志使用費的,中心不再受理和批準其減免申請。
七、中心及其委托管理機構為實施監督管理所進行的產品檢驗和環境監測 .其收費標準由實施監督管理的單位與有關監測單位參照有關標準商定;企業整改復檢和仲裁檢驗收費參照社會收費標準執行。
八、各委托管理機構要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工作,保障《收費辦法》的施行。要進行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了解《收費辦法》施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中心和有關部門報告。
附件 2: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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